以嚴格且狹義的方式來思考,當我們提到「道德原則」時,特別著重「權利」與「義務」之間關係的探討。宛若一般人的直覺,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擁有保護及教養的「權利」,以致於子女在享有這些照護下逐漸成長,最終子女便有順應父母任何要求的「義務」,也就是遵循「權利」與「義務」牢固的對應關係;然而,透過作者自問自答且善用「哲學」進行思考,帶領讀者深入多種日常生活中,面對無論是在自身內疚或他人指責下,慣常於內在升起的罪惡感及憤怒,勇於採取反向質疑熟悉傳統的方式,更進一步細究其立論基礎,得出了一個關鍵的「普遍原則」—子女對父母並不存在任何「義務」,其中排除了任何特殊的狀況,透過關係本身所帶來的任何影響。
作者以子女沒有任何虧欠的觀點,重回子女與父母的關係中,理性地檢視子女在關係中的種種獲益,隨著將視線導引至「德性倫理學」,進一步擴張了「道德」的狹義範疇,以此進行更為廣泛的思考,得出子女與父母應該如何互動,才能展現出親子關係的最好結果,而此關乎子女在了解自我及父母後,發自內心想要展現的種種「美德」。藉由作者理性縝密的探討,子女由狹隘的「義務」跳脫而進入廣泛的「美德」,此意謂著子女由必須做什麼的執著,轉化為真心想做什麼的靈活,在保有成年後面向社會的自我建構下,盡可能維持住與父母一生關聯的親密關係。作者透過大量且深入的探討,總結出重要的一段話—子女不欠父母什麼,但應該努力做個好孩子。
子女是否必須償還父母債務?
父母勞心勞力地將我們養育成人,甚至犧牲了自身原本可享有的一切,換取子女童年時的各種好處,子女長大後對父母回報,使得自身的負債有所平衡,此為最常見且天經地義的觀點,但是以如下債務的性質細究親子關係,將會發現兩者完全不相同:
一、債務人還清債權人所有債務後,兩者的關係將會解除,回到彼此對等的平衡狀態,但是父母卻不希望子女償還足夠財物,以彌補自身年輕時所有的付出後,兩者關係能夠就此解除,卻比較希望子女欠債一輩子還不完。
二、債務人償還債權人所有的債務,皆立基於明確的還款方式及內容,但是父母對於子女日常生活的期待,卻展現出各式各樣的不同,希望子女定期回家、定期打電話問候、定期看見孫子女等等,不一而足。事實上,父母比較像是不知道子女日後該回報的方式及內容下,依舊選擇堅定地為其付出。
三、債務人償還債權人所有的債務,必須簽訂協議作為保障,但是子女並沒有辦法預先請求父母賜與生命及照護,也就沒有類似雙方所達成的協議,於是子女出生後便只能完全依賴父母的所有付出。
四、債務人償還債權人所有的債務,不會因為債權人行為不檢點,使得債權人喪失求償的權利,但是單純因為是某人子女的身份,就構成虧欠父母債務的理由,卻因為父母從子女幼時便不完善照護下,我們通常會認為其無可容忍的惡意,進而喪失子女償還債務的義務,此明顯不符合債務的根本性質。
五、債務人償還債權人所有的債務,並不是基於債權人自願的饋贈,而是基於債務人需求與債權人供給之間的媒合,但是父母大都是基於對子女誕生後,想像出來的各式美好與期待下,自願選擇承擔子女出生後的所有責任,以致於自身生命轉化爲嶄新且有價值的面向,況且如前所述,子女並沒有得以選擇是否出生的餘地。
子女是否必須對父母抱持感恩的心?
子女對父母表達感謝之意,除了讓父母倍感欣慰外,還能將自己至今所遭遇的一切,歸結於父母所賜予,以致於珍惜所擁有的一切而感到幸福,但在此所探討並非基於自身感到幸福的利益出發,是否應該向父母表達感恩之意,而在於無關乎其它因素,是否必須向父母表達感恩之意。
很明顯地,一般人認為子女必須對父母抱持「介詞性感恩」,也就是子女因為感受到現階段美好,以致於針對父母表達感謝之意,彷彿當下借助於父母才得以創造出來;然而,子女因為活著而感謝父母,意謂著只有活著時才能表達感謝,說明了子女從出生那一刻起,彷彿帶給父母重擔;因此,子女必須終身心存感謝;透過如此仔細地推敲,將會發現表達感謝的觀點,如同上述一出生便背負債務的觀點類似,並不足以成為必須之舉。況且,父母心甘情願且毫無條件送出禮物,而身為子女只能被迫接受這份禮物,更使得表達感謝並非必須之舉,唯有子女能夠同時擁有接受即拒絕禮物的選擇時,表達感謝方能成為必須之舉。
另一方面,作為發展出表達感謝的普遍原則,很明顯地只有子女對於父母創造出條件,讓自己過上美好生活,因此對生命才有正面評價,也才會把生命當成禮物而感謝父母,至於那些兒時變遭受虐待或折磨的子女,便不會對自己的存在表達感謝。因此,子女對於父母表達感謝,並不在於自己的存在本身,而在於父母努力讓他們過上好生活。
同樣地,子女回顧童年時期,父母對自己夠不夠好,相當具備私人性質,無法作為普遍的狀況,也就無法支撐表達感謝的普遍原因;事實上,子女本身的性格素質及父母施予的好處,兩者彼此正向且無縫的配對,才能培養出子女表達感謝的心意;因此,我們可以說「感恩」是一種個人需要培養的「美德」,但並非是一種普遍存在的「義務」。從「美德」的觀點思考,子女透過適當的外在形式,對父母表達「感恩」之意,其實是子女對父母過往的辛勞,表達出正面的肯定,足以促進彼此關係的活絡。
父母期待子女的誕生為生活帶來美妙,卻也必須承擔必須額外付出過多心力照護的風險,例如生出身心障礙或罕見疾病的孩子,這些亦是父母無從選擇且必須勇敢承擔之處;從這樣較為極端的情況思考,社會健全的制度必須妥善地協助,這些因應子女基本需求而負擔沉重的父母,以減輕其額外且過量的照護工作,但並不意謂著相較於健康的子女,難照護的子女就因此必須表達感謝之意。另一方面,父母常會進行超出本分外的行為,例如培養子女特殊技能或是奢侈的嗜好,這些都屬於父母自願付出,子女或許得以表達感謝,卻必須在能夠明確界定父母哪些行為屬於分外之下,才足以成立。
子女是否類比友誼關係而必須對父母盡義務?
由親子關係中的行為及互動,我們探討過子女存在的兩種可能義務「債務」及「感恩」,卻在其核心實際上立基於「交易觀點」下,否決了這些義務的存在。在大多數的情況下,父母可能並不在意子女被強制回饋,反而著重子女自願強化關係本身,使得彼此的關係更加親密,故把探究焦點放在關係本身,也就是關係衍生的意義,似乎比更為貼近實務。
親子關係常與「社會期待」牢牢交纏,而「道德」涵蓋的範疇較「社會期待」廣泛,故我們可以在「社會期待」之外,先就關係進行「道德」上的探討,以此獲得更深的洞見。維持友誼關係立基於彼此逐漸熟悉後,經過長期調整使得地位平等,以及長期協調建立起規範,來讓彼此充滿合理的期望,期待彼此真誠的關心與服務;因此,除了感受到任一方被接受與瞭解外,同時就算犯錯也會被寬容,故驅使朋友行動的動機,很明顯不是出於功勞及報酬。
簡單而言,友誼基於彼此「對等」下,遵循協調過的「規範性期望」,讓雙方感到幸福,但這並不能普遍適用於所有親子關係。除了子女起初對父母強烈的依賴關係,使得父母將子女視為自己本質的延伸,可以藉由自己塑造及指導產生改變,讓彼此間不存在協商過程,而子女只能非自願接受外,還因為對於自小被父母折磨或虐待的子女而言,他們只希望與父母保持距離,無法形成任何友誼關係;儘管有些子女對於父母有好感,就感情交流所形成的結構而言,可以類比於友誼關係。
親子關係相較於友誼關係,最為顯著不同之處在於,親子間的關係因命定而形成,無法如「唯意志論」所言,依據一個人在自由的情況下,同意接受一段關係而產生應盡的「特殊義務」,卻更像是一段身不由己的關係,也完全沒有離開的可能,但友誼關係可以因為彼此感覺枯竭,選擇關係就此結束而離開,就此不再履行彼此的義務。
關係中遵循的「強規範」,意謂著其中應盡的義務,完全不會因為彼此改變條件就能免除;因此,友誼關係中形成的規範,很顯然屬於「弱規範」,因為儘管有依循關係建立的規範存在,卻可以在彼此感覺枯竭時,因為喜好改變來解除關係乃至於規範,終止原先應盡的義務。相當明顯地,親子關係中的義務相關問題,反而在關係變得特別緊張及危急時,才會開始浮現出來,此說明了倘若子女對父母存在盡義務的動機,並不依存於這段關係的價值,卻在於親子關係無法取消及躲避,存在一種純粹實證的天性,也就是說儘管子女死後依舊被父母心中視為子女;如此一來,似乎將親子關係導向「強規範」,使得子女必須盡義務,但事實卻不是如此。
子女是否因為親屬關係而必須對父母盡義務?
對現代許多人而言,親屬關係把個人視為受其約束而不自由的個體,使得應盡的義務與彼此的感情狀況無關,藉此聲稱子女對父母形成天生且無可撼動的義務,就這一論述相當值得作為深入的探究。
較為極端且激進的想法顯示,與自己基因上的父母保持交流接觸,乃至於了解身世背景,被視為自我認識的基礎,藉此了解天生的性格及氣質,形成一個堅固的自我認同,也就是說認識個人生命與歷史整合的敘事關係,個人的生命才具有特殊意義;然而,對自己的出生和家庭歷史,以及在其中扮演的角色感興趣,此為對於過去的自己如何成為現在的自己感興趣,純粹是一種對於成長歷史的興趣,因此父母與子女維持可靠關係並給予照顧,當然在歷史中相當重要,卻不必只限於基因上的親屬,而是任何將子女從小帶大且守護在身邊的人。於是,我們可以說基因上的敘事,並不是形成個人身份認同,十足且必要的條件。
子女深入了解自己的成長歷史後,得以形成一個穩固的基礎,並且更進一步在身處的社會關係中,運用理智並努力克服出身帶來的限制,藉此尋求自身的位置;然而,置身於百分之百全新創造的自我與自己歷史的俘虜之間,才是最真實的狀況,儘管運用心理分析協助,對於成長歷史中深刻影響自己的部分,始終難以擺脫以致於形同遺傳。於是,滿懷著希望進入自己的家庭歷史,卻又因為發現許多不堪回首的過去,害怕且震驚於一連串負面的歷史繼續翻出而叫停,故尋求穩固身份認同的背後,其實讓子女倍感脆弱。
上述兩段落的敘述,將子女導引至親屬(血緣)乃至於家庭(非血緣)關係的重要性,也間接可以看出人類對於「自由」充滿著理想,想像自己可以運用「自由意志」選擇目標,並且為任何自己的選擇負責;然而,此低估了身份認同中的社會面向,忽略了人們其實一直深受生活裡的種種關係所約束,尤其是「道德觀念」更是主要於孩提時代發展且內化,使得人們顧慮且尊重別人,同時又要對抗別人來發展自主能力,以此成為獨立自主的人。所以,既然人們無法完全自由選擇家庭關係及其規範,甚至深深地受其約束,卻不代表不需要對它採取任何態度,甚至必須毫不猶豫地接受一切及按章行事。
完全依賴天生存在的關係,產生了一個循環論述—因為子女是有義務的人,所以子女有義務;然而,這樣的論述十分空洞,無法提出令人信服的理由。況且,每一件事上了軌道後,人們都不加思索且制式地行事,並且一切臣服於現狀,那麼萬一其中充滿破壞的因素,將無法察覺而提出辦法修正。從任何事情完善的觀點而言,人們其實有必要審視生活中的種種關係、經驗及價值觀,省思所謂標準背後的原因及條件,以致於突破狹隘及諸多限制,讓自己能夠活得更好。經過以上的探究,我們深刻地理解「個人主義」的確無法絕對化,但也無法否認「社群主義」的關鍵論點,以致於「自主」與「公共」間必須相互制約,兼顧兩者並從中思考出重要規範,其實是最為健全的方向,足以打破上述空洞的循環論述。
「自主」意謂著不受約束且自由,得以選擇任何行事方式,也就是子女對父母不存在義務;「公共」意謂著受約束且不自由,無法選擇任何行事方式,也就是子女對父母存在義務。兼顧以上兩者的論述,外加上子女終究自身面向未來,並且發展為獨立自主的個體而言,儘管子女日後身分認同的基礎,來自於成長家庭的歷史,但子女對於父母的付出與關心,並不來自於天生關係的屬性,以及牽涉其中那些對於自身發展不利的強迫面向,而是來自於後天關係的經營;此意謂著彼此重視關係,便會小心翼翼地維持,並且認定對方是心中重要的人,以致於有責任關心對方,而並非僅僅依靠著親屬關係,藉此讓子女產生義務。
子女是否基於關係脆弱點而必須對父母盡義務?
人類並非自給自足的個體,在生理及情感需求方面,需要與群體相互依賴,以維持生存的持續性;然而,個人的某些特質必定不相容於社會標準,以致於關係中必定存在脆弱點。每個相愛的關係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礎上,才能讓關係中因為歸屬感,而充滿親密感及安全感,但這種基於相互關聯的關係,卻也容易因為彼此意見相左或行事風格不同產生衝突,使得人們容易感到悲傷及羞愧,此為經營關係的脆弱點亦為風險。親子關係中的未成年子女,除了信賴父母外別無選擇,在父母的關愛下茁壯成長,因此形成親密的私人關係,同時也存在著上述的脆弱點,而且此脆弱點為雙方共有。
有鑒於親子關係「無法解除」及「無可取代」,所以其中的脆弱點將一輩子相隨,也特別容易被強調。檢視親子關係的內涵,得以發現子女並沒有與父母有著明確的約定,就此涉入父母單方面的期望中,以致於父母經常單方面認定,子女行事將會如他們所想一樣,因此造就子女經常左右為難地思考著,是否可以完全依照自己與父母衝突的想法行事。深究親子關係的內涵,更能發現其中的脆弱點,源自於親子關係為子女「身分認同」的基礎,儘管子女面向社會已建構出嶄新的自我認同,親子關係卻早已內化為子女本質的一部分,所以只要彼此行為或觀點相異,勢必會造成彼此疏離而觸發負面情感。
如上所述,子女其實面臨一種選擇,究竟要深陷於固有的身分認同,還是要持續發展嶄新的自我認同呢?子女只要一直傾向親子關係,就會因為熟悉幼時被呵護的角色,直接變回當時該有的樣子,而無法成為自己想成為的人。想要成為自己想成為的人,必須摧毀一個世界,此意謂著必須讓他人的願望和期待落空,關於這點別無選擇;儘管身為子女也是一樣,有時候有必要在親子關係中,保持形式上的距離,不用一直兼顧父母的感受和願望,當然這個過程勢必伴隨著痛苦和失落。換言之,父母在親子關係中存在著脆弱點,並不代表著子女絕對不能違背他們的期望。
康德所言讓子女儘早成熟獨立,並且成為自由的「世界公民」,便意謂著父母沒有子女同意便將他們帶來世上,面對成年後子女應該賦予尊重,讓他們握有生活自主的權力。於是,身為子女而追求獨立自主,在偶爾違背父母期望的當下,應該適時地顧及父母的情感脆弱點,採取尊敬的態度,明確地表達出肯定其願望,但仍無法如期所願的遺憾,並且解釋清楚緣由,如此將能同時兼顧彼此一生關聯的親密關係。針對任何親密關係而言,基於相互信賴而深知彼此的秘密,同樣亦存在於親子關係,在對方毫不經意下洩漏而出,將會讓自己受到屈辱,可以說是另一種以「親密關係」為基礎的脆弱點。同樣地,子女不是因為必須這麼做,而是秉持著尊敬的態度,不去說出傷害父母的話語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