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灣:屏東.八天七夜遊.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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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旅程緣起與明、清時期回首」

以被動的視角,觀看著座落於此的小巧海島,懸浮於亞洲大陸的東南沿海,大或小的二元觀點,著實侷限了想像的空間,亦愧對了「海島」二字的精髓;以海島為主體出發,視線乘著藍天及大海隱約成形的軸線,主動向外延伸於無邊際的想像;一邊是人類文明興起後,文化發展脈絡的連結;另一邊則是人類文明興起前,語言及神話儀式演進的連結;純然非選擇層次的思索,卻是本我層次的回歸,以達繼往開來的百般探究。海島即是台灣,身處於西部北方的平原,行駛在晴空下的高速公路,細數著非新竹縣、苗栗縣、台中市、…、屏東縣等等,而是反清復明口號下,當時明國殘留的鄭式政權,初期所設立的承天府,下轄之天興縣及萬年縣。清國「水師提督」施琅率軍力克台灣,徹底顛覆了反清復明的殘存勢力,隨後上呈「恭陳台灣棄留疏」,遂使康熙皇帝本著節制東南沿海盜猖獗的本意,將台灣納入大清帝國的版圖。延續著鄭式政權行政區域的劃分,大清帝國將台灣的最高行政層級—台灣府,置於福建省之下管轄,由北至南劃分出諸羅縣、台灣縣及鳳山縣,台灣府設立於台灣縣並管轄此三縣;三縣行政治理的範圍,同樣僅涵蓋著台灣西半部,明顯以高山與東半部為界。康熙二十三年(西元1684年),清國治理台灣的初期行政輪廓,於焉成形且確立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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圖一、明國鄭成功統治時期,台灣行政區域劃分。[1]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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圖二、清國康熙統治初期(西元1684年),台灣行政區域劃分。[2]

 

「清國行政地圖」

 『軍事系統發展』

清國為「滿洲人」入關(指山海關,現今河北省最東部與遼寧省接壤處,扼守華北及東北地區的陸路要道)後所創建,入關前滿洲人主要以「畜牧」及「遊獵」為生活方式,「騎馬射箭」遂成為重要的生存技能,因此存在著射獵小隊,以「牛錄」為基本單位,明萬曆二十九年(西元1601年),「努爾哈赤」定三百人為一牛錄;隨著人數漸增,努爾哈赤進一步立下制度以進行編制,於明萬曆四十三年(西元1615年),正式成立「八旗」組織,依照位次而領有八面不同旗色,為鑲黃、正黃、正白、正紅、鑲白、鑲紅、正藍、鑲藍;隨後數十年的征戰,直至入關前夕,又吸收蒙古人及漢人入內,而新增「蒙古八旗」及「漢軍八旗」,形成了一個以「滿洲人」為核心,而「蒙古人」及「漢人」為外圍主體的多族群組織;「八旗」於是成為一個集生產、軍事及行政管理的社會型組織,無軍事行動時,隱入為民而專職於生產事務;有軍事行動時,起而為兵而專職於征戰事務;內部並劃分階層,以便進行管理。

「八旗」的治理層級劃分,由低而高為佐領—參領—旗(五佐領為一參領、五參領為一旗),分別設有各層級的統領者,依序為「佐領」、「參領」及「都統」,而「都統」之上設有「旗主」;「旗主」由努爾哈赤及其子侄擔任,以「旗」發佈政令,實行統治的目的;值得注意的是,「佐理」層級之下的人民,存在著一種稱為「包衣」的身份認同;他們全歸於「皇室」管理,並透過皇室冊封給「官員」及「宗室貴族」,以作為「家僕」,專職於封主家中的耕種、家務,以及戰時隨同征戰。另外,值得注意的是同一旗幟下,統歸於同一旗主管理,同時存在滿洲人、蒙古人及漢人。憑藉著「八旗」,滿洲人因而能入關,並進一步創建清國;入關後,對於平定統治時期的動亂,亦功不可沒;因此,「八旗」被統治者視為「立國的根基」,對其統治上的制度採行,自當有別於沿用明國舊制,而對漢人進行統治的群體;回朔歷史的脈絡,以事後諸葛的觀點,可透露此為一項「弊大於利」的政策。

清國當時的文、武官職,其「官品」(官職品秩)由正一品、從一品開始,直至正九品、從九品,排列越為前者等級越高;然而,「官階」(官職階級)則按照下列所敘述,自皇帝起往下依序展開,越上層的「官階」權力則越大。

一、入關創立清國後,順應皇帝「中央集權」的統治方式,隨即展開削弱各旗主的一連串政策。順治在位期間(西元1638—1661年),初期親自擔任「鑲黃」、「正黃」及「正白」三旗的旗主,故稱此三旗為「上三旗」;其餘五旗的旗主由「親王」及「郡王」擔任,則稱之為「下五旗」;後期則實行一連串的政策,包括:削弱各旗主對其屬旗的軍權,實行薪俸制度以任命旗主,削弱旗主議政的權力。康熙在位期間(西元1654—1722年),實行旗主下的「都統」跨旗擔任的政策;雍正在位期間(西元1722—1735年),實行一連串的政策,包括:廢除旗下官員與旗主的從屬關係,廢除旗主任命旗下官員的權力,「佐理」轉為皇帝管轄,各封主下「包衣」的管轄權,依舊歸於皇帝所有。

「上三旗」旗人為皇帝所統領,因此服侍皇帝的主要人員亦來自於此,「上三旗」的「包衣」遂成為優先人選,進駐直屬於皇宮的官署—「內務府」,於是簡稱為「內務府三旗」;因此,「內務府三旗」形同脫離了「八旗」原有的組織架構,而直接隸屬於皇宮。除了處理皇室大小事務外,亦有平日操練及戰時從軍的義務,故設有「護軍營」、「驍騎營」及「前鋒營」三營;「護軍營」主要負責皇宮門戶守衛,「驍騎營」主要負責皇帝貼身守衛,「前鋒營」主要負責皇帝巡察的前哨警衛;三營兵力直接受另一直屬皇帝的官署—「侍衛處」,其所屬的最高官員—「領侍衛內大臣」所統領,官品為「正一品」,侍衛處的官員則來自於「上三旗」,通常皇帝由其中的「都統」(滿洲人)直接欽選,以上形成皇宮的「第一層守衛」。皇宮外至皇城之間,亦配置著「第二層守衛」;在皇城九座城門內,配置著由「八旗」旗人,編製而成的「步軍營」守衛;在皇城九座城門外,配置著由「綠營」兵力(以下提及,由漢人組成),編制而成的「巡捕營」守衛;統領皇城九座城門內外兵力的最高官員為「提督九門步軍巡捕五營統領」,簡稱為「九門提督」,官品為「正二品」,後期改為「從一品」。在皇城之外近郊處,擔負警衛及守備任務的駐紮軍隊,守護皇城外圍治安外,隨時聽候皇令以野戰機動,實為「第三層守衛」;皆為「八旗」旗人所組成,「豐台大營」下轄主要有「護軍營」、「驍騎營」、「前鋒營」及特種部隊「火器營」四營,駐防在皇城外南方;另有「通州大營」駐防於皇城外東方;然而,乾隆十四年(西元1748年),由於兵力吃空餉嚴重,而另行成立「西山健鋭營」,駐防於皇城外西方。除了針對皇宮及皇城由內至外,配置著「禁旅八旗」的「八旗」兵力之外;為了達到控制全國的目的,亦大量地以重點配置的方式,在各地的要塞地區,配置著「駐防八旗」的「八旗」兵力,同時兼顧監視「綠營」(以下提及,由漢人組成)兵力動向的目的;各地駐防地依照層級,設有「都統」(從一品)或「駐防將軍」(從一品)、「副都統」(正二品)、「城守尉」(正三品)、「防守尉」(正四品)。

「八旗」制度經過一系列的改革,幾乎已全然失去當初努爾哈赤,欲達成「權力分散」的本意;然而,「八旗」制度依舊存在,僅是權力集中於皇帝,並且深入更為底層的治理階級,於清國上下構成自成一格的官僚體系;相對於入關後,沿用明國的制度,治理廣大的漢人群體,實為一種特殊的現象。「旗人」為對「八旗」內人民的稱呼,初期由於人數不多,隸屬於皇帝正規兵力之列,「戰時為兵,非戰時為民」的原則依舊適用;但中、後期時,由於人數增加,僅有少數人口比例能從軍,導致廣大「八旗」人民的貧困現象;況且,由於「八旗」專有的治理體系,使得生活水平高於普通漢人,安逸的生活導致能從軍者疏於操練,作戰技能隨之衰退,於是可用兵力實為相當有限。

二、「綠營」使用「招募」的方式,將「漢人」納入編制,主要為了加強地方上的統治,彌補「旗人」的兵力不足,而被朝廷納入正規兵力之列;因為使用綠色的旗幟,作為統領及號召軍隊的標誌,故稱為「綠營」。然而,隨著「八旗」制度的施行,所賦予的優渥生活條件,「禁旅八旗」及「駐防八旗」由於疏於操練,逐漸導致作戰技能的退化,使得「綠營」逐漸取代其地位,成為清國主要倚重的兵力。軍事單位由大至小,分為「鎮」、「協」、「營」、「汛」、「塘」,官階由高而低,分為「提督」、「總兵」、「副將」、「參將」、「游擊」、「都司」、「守備」、「千總」、「把總」。依照官階所統領的軍事單位,「提督」統領一省的綠營;「總兵」統領一鎮的綠營;「副將」統領一協的綠營;「參將」、「游擊」、「都司」、「守備」統領一營的綠營;「千總」、「把總」統領一汛或一塘的綠營。一營包含數個汛或塘,一協包含數個營,一鎮包含數個協,一省包含數個鎮。在回顧「朱一貴事件」(西元1721年)及「林爽文事件」(西元1786年)時,常常可見「綠營」各官階的人物,穿插於其中;然而,在乾隆六十一年(西元1796年),鎮壓「白蓮教起義」時,已經因為「綠營」的腐化,而不得不調用「團練」(地方性的操練民兵)及「勇營」的兵力。

三、「鄉勇」為隸屬於地方的武裝輔助部隊,其使用「臨時招募」的方式,隨正規軍戰守並各自成營,故稱為「勇營」。「勇營」興起於「八旗」及「綠營」在清國末期,相繼退化的背景之下,以致於無法繼續保民禦敵;道光三十三年(西元1853年),曾國藩、李鴻章為因應鎮壓「太平天國」,分別整合其所在地的「團練」(地方性的操練民兵),進一步成為「湘軍」、「淮軍」,直至光緒二十一年(西元1895年),被日軍圍剿而逐漸解散。因此,在回顧「牡丹社事件」(西元1874年)及「獅頭社事件」(西元1875年)時,明顯可見「勇營」的兵力,躍居於軍事的主要力量。

『行政系統發展—權力巔峰』

清國自雍正皇帝即位之後(西元1722年),行政治理架構逐漸穩定。皇帝為權力的頂峰,依照最為接近皇帝的程度,陳列出以下各個機構:

一、、議政王大臣會議,簡稱「議政處」,成立於清開國前期(西元1627年),主要讓努爾哈赤組織「女真人」成為的「八旗」,能在其子侄各掌一旗的情形下,促進重要決策特別是軍事要務的共同討論,而成立的一個非制度性機構。清國首位皇帝崇德駕崩後,在「多爾袞」及「濟爾哈朗」攝政之下,來到年僅五歲的順治即位;多爾袞將軍事及民政要務,透過議政處掌管而擴大其規模,成為其擴張權力的工具;順治逐漸成人後,開始掌控議政處向其上奏,直至康熙在位末年,議政處除了持續提供皇帝決策的建議外,也在康熙平定「三藩之亂」後,將「八旗」都統排除於議政處之外,使得議政處不再致力於軍事要務,而僅剩民政要務。在繼承皇位的眾太子爭奪中,雍正接續康熙即位,在當時敵對勢力的貴族,卻名列於議政處成員之中,使得雍正開始著手消減其權力;逐漸繞過議政處,將其權力移交給自己更信賴的大臣,以致於最終成立「軍機處」;於是,在逐漸式微的情形下,最終於乾隆五十八年(西元1792年)廢除。

二、辦理軍機事務處,簡稱「軍機處」,一個擴大皇權的非制度性機構,成立於雍正八年(西元1730年);其成員皆是帶有官職的官員兼任,針對皇帝政策構想提出建言,並直接執行皇帝最後決定的政策。此機構的設立,大大削弱了「議政處」及「內閣」的權力。

三、侍衛的初期形式,在努爾哈赤於關外時便已具備,身邊常跟隨侍衛,自「八旗」抽調武力最精銳的旗人擔任,以保護其人身安全。入關後,隨著清國創立,侍衛形式邁向制度化的「侍衛處」機構,對於官員級別、人數及職權,都有明文詳細的規定。順治(西元1643—1661年)在位時,開始規定天子作為「上三旗」的旗主,親自統領其勢力;於是,「侍衛處」的侍衛便來自於「上三旗」,除了皇宮內的值班外,收發奏摺、打獵、祭祀、閱兵、登基、朝會大典等等,皆需要侍衛的參與;侍衛處內,官階最高為「領侍衛內大臣」,屬於「正一品」武職官員。在以下回顧的「林爽文事件」(西元1786年),乾隆第三次的派遣官員中,官拜「領侍衛內大臣」的海蘭察,臨前受封為「參贊大臣」(類似戰時顧問),即來自於此處。

四、總理各國事務衙門,簡稱「總理衙門」,於咸豐十二年(西元1861年)晚清時期創立;咸豐七年至十一年(西元1856—1860年),爆發第二次鴉片戰爭後,西方國家與清國簽訂的《天津條約》中,要求各國的「公使」得以進駐北京,為因應從而未有的列強外交情勢,因而成立隸屬於中央且統一的「總理衙門」外交機構。「總理衙門」亦是一個非制度性的機構,沒有正式的官品與編制;處理事務官員方面,初期由「恭親王」(皇兄弟)作為總負責人員,以下設置多名已有官職的大臣;處理事務機構方面,又細分為英國股、法國股、俄國股、美國股,並且陸續設置海關總稅務司署(負責海關稅收)及同文館(負責翻譯)等等;其中「海關總稅務司署」,官階最高為「海關總稅務司」,屬於「正三品」官員,掌管往後探討的「鵝鑾鼻燈塔」,有關於挪用興建經費、尋找興建用地及監管興建進度等等。「總理衙門」僅作為執行外交政策的機構,實際的外交決策權力,還是歸於「軍機處」,因此亦可將其視為「軍機處」的下屬機構;然而,因為當時「恭親王」兼為軍機大臣,使得「總理衙門」運作得以順遂;直至光緒十年(西元1884年),「恭親王」不再掌理「總理衙門」,其作為外交執行機構的重要性,因此陡降許多。

行政治理的中央層級方面,採用「內閣制」來運行,於是「內閣」即為制度上最高的行政機關,嚴格秉承皇帝的旨意,轉達至「六部」並要求執行相關的政策;於是「內閣」及「六部」在制度上,成為中央行政機關的「中樞部」;針對皇帝的決策,前者負責「參謀」,後者負責「執行」。

『行政系統發展—中樞部』

一、內閣:直至乾隆十三年(西元1748年),「內閣」官員「三閣三殿」的頭銜大致底定,依照實際權力及地位高低順序,為「保和殿」、「文華殿」、「武英殿」、「文淵閣」、「東閣」及「體仁閣」,各殿、閣內官職最高為「大學士」,官品為「正一品」;「協辦大學士」為其助手及副官,官品為「從一品」。在以下回顧的「林爽文事件」(西元1786年),乾隆第三次的派遣官員中,官拜「協辦大學士」的福康安,臨前受封為「平台大將軍」,即來自於此處。因為「議政處」的存在,「內閣」針對政策進行建言的權力,亦即作為「參謀」的權力已被削弱,僅能充當參與會議的成員;當雍正帝繞過「議政處」,另行設立「軍機處」時,除了再次消弱「議政處」的「參謀權」外,更進一步削弱「內閣」作為「秘書」的權力;於是,皇帝透過「軍機處」商討機要政策後,「內閣」成為制度上及名義上,最後擬出皇帝決策後詔書的機構;當臣下向皇帝上行題本時,「內閣」同樣在制度上及名義上,代擬旨意寫成紙條,貼在題本封面後移交至「軍機處」,再間接轉交予皇帝批閱。然而,「內閣」大學士的權力,並非全然被架空,大多數的官員依舊深受皇帝的信任,同時兼任軍機處大臣的職務。

二、六部:各部最高官員皆成為「尚書」,而「侍郎」次之,官品分別為「從一品」及「從二品」。(一)吏部:主要掌管文官的任免、升降、勛封、調動等事務。(二)戶部:主要掌管疆土、田地、戶籍、稅負、俸餉等事務。(三)禮部:主要掌管文教、禮儀、祭祀、外賓等事務。(四)兵部:由於兵權歸於「八旗」各旗主,亦即皇室成員的管控,主要掌管僅剩武官的選授、處分、兵籍、軍械、紀律等要務。值得一提的是,「兵部尚書」及「兵部右侍郎」,常作為「總督」及「巡撫」加銜使用,和實際在兵部的職掌,並無任何的關係,僅意謂能加銜後,能夠節制地方上的兵權。(五)刑部:主要掌管刑事司法要務。(六)工部:主要掌管工程、工匠、屯田、水利、交通等要務。

有別於「內閣」及「六部」,作為中央行政機關的中樞,獨立官署的各「院」、「寺」、「府」、「司」、「監」,隸屬於中央機關,又另行分為兩部—「佐理部」及「帝室部」,前者輔佐中央行政上的治理,後者則專事於宮廷內的事務。

『行政系統發展—佐理部』

一、都察院:監察及彈劾京城上下文、武百官的官署,類似於現今「監察院」。最高官員為「左都御史」,官品為「從一品」;「左副都御使」為重覆性官職,以期能與「左都御使」相互制約,官品為「正三品」。都察院並不針對「右都御史」及「右副都御史」常設官員,其分別為地方行政首長「總督」及「巡撫」附加頭銜使用,使得兩者在地方職權上,亦能監察及彈劾地方文、武官員;同樣地,在兩者之間,亦求能相互制約。在以下回顧的「朱一貴事件」後(西元1721年),康熙首度派遣的監察官員「巡視臺灣監察御史」,簡稱「巡台御史」,官品為「從五品」,來巡視台灣的地方官員行政,是否存在著任何缺失,即來自於此處。

二、大理寺:主要掌管刑獄的最後審理及覆核,最高官員為「大理寺卿」,官品為「正三品」。「大理寺」、六部中的「刑部」及「都察院」,合稱為「三法司」;「都察院」負責糾正,「刑部」負責審理,「大理寺」負責覆核。由皇帝下達旨意進行「三司會審」時,三者各司其職並相互牽制,再將會審的最後結果,上奏皇帝並由其批准執行。

三、理藩院:處理外藩(蒙古、西藏、新疆、青海及各個少數民族)事務的官署,最高官員為「尚書」,官品為「從一品」;其次是「侍郎」,官品為「從二品」。

四、翰林院:不參與機密要務,主要進行修書編史,意謂背後隱藏著皇帝,對於知識份子的思想控管,最高官員為「掌院學士」,官品為「從二品」;其次為「侍讀學士」,官品為「從四品」;以下為「侍講學士」、「侍讀」、「修撰」、「編修」、「典簿」等等;透過科舉殿試後,「狀元」資格可授予「修撰」官職,「榜眼」、「探花」資格可授予「編修」官職;同時「翰林院」亦是許多重要大臣的出身處,間接意涵著「翰林院」是知識份子擠身仕途的絕佳途徑,亦可視其為朝廷的「儲才之所」。

五、國子監:為官學體系內的最高學府,是培養官僚後備人才的處所;同時,協助科舉的考核、教育舉國最優秀的人才、規範士人的品行與操守,亦為一個教育管理機關。最高官員為「祭酒」,其次為「司業」,官品分別為「從三品」及「從四品」。

六、通政司:作為皇帝與各行政部門間的收發及出納機關,控管各部門上奏時的題本,並在進行校閱後,送至內閣。最高官員為「通政使」,其次為「通政副使」,官品分別為「正三品」及「正四品」。

七、欽天監:主要掌管觀察天文、推算曆法、推算節氣、授時等要務,最高官員為「監正」,其次為「監副」,官品分別為「正五品」及「正六品」。

『行政系統發展—帝室部』

一、太醫院:主要掌管宮廷內診療,教習以培養宮廷醫療人員等要務,最高官員為「院使」,官品為「正五品」;以下依照官階由高至低為「院判」、「御醫」、「吏目」等等。

二、太常寺:主要掌管宗廟祭祀及禮儀等要務,最高官員為「太常寺卿」,其次為「太常寺少卿」,官品分別為「正三品」及「正四品」。

三、光祿寺:主要掌管宮廷外宴會和祭祀等要務,最高官員為「光祿寺卿」,其次為「光祿寺少卿」,官品分別為「從三品」及「正五品」。

四、太僕寺:主要掌管宮廷的車輛與馬匹等要務,最高官員為「太僕寺卿」,其次為「太僕寺少卿」,官品分別為「從三品」及「正四品」。

五、鴻臚寺:主要掌管宮廷禮儀、朝會、宴會等要務,最高官員為「鴻臚寺卿」,其次為「鴻臚寺少卿」,官品分別為「正四品」及「從五品」。

六、內務府:主要掌管宮廷大小事務,為官職人數最多、機構組織最龐大的官署;官員來自於「上三旗」中的「包衣」,最高官員為「內務府總管」,官品為「正二品」。

七、詹事府:主要掌管輔佐皇太子的相關事務,最高官員為「詹事府詹事」,官品為「正三品」。歷經康熙傳位時,眾皇太子的爭奪之後,雍正即位後(西元1722—1735年),對於冊立皇太子的人選,便不再公開;於是,詹事府的職權也相繼消失,開始與「翰林院」一起行使部份的職能。

八、宗人府:主要掌管皇室九族的名冊,撰寫皇帝的族譜,並記錄皇室子女的日常事蹟,最高官員為「宗令」,由親王或郡王擔任。

承接中央行政機關「中樞部」(「內閣」及「六部」)的行政層級,即為地方行政機關;按照劃分的地方疆域大小,地方行政層級由高至低為「省」、「道」、「府」、「縣」,其中「道」為清國中期時,逐漸浮現的行政層級。以下陳列的地方官員,在以下探討的各大事件中,均常出現並穿梭於其中:

『行政系統發展—省』

一、「總督」正式官銜為「兵部右侍郎兼都察院右都御史,總督某某處地方提督軍務兼理糧餉」,官品為「正二品」;透過加銜為「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都御史,總督某某處地方提督軍務兼理糧餉」,則官品為「從一品」;統領一省或多省的民政、軍事及監察,為地方行政機關的最高官員。「巡撫」正式官銜為「都察院右副御史,巡撫某某處地方」,官品為「從二品」,僅統領一省民政;演變至加銜為「兵部右侍郎兼都察院右副御史,巡撫某某處地方」,官品為「正二品」,統領一省民政及監察;至清國中葉後,透過加銜為「兵部右侍郎兼都察院右副御史,巡撫某某處地方提督軍務兼理糧餉」,官品為「正二品」,亦為統領一省的民政、軍事及監察,同為地方行政機關的最高官員。「總督」及「巡撫」職務內容僅管相似,但卻不相互從屬,實為兩者相互制約;兩者透過官銜,除了民政治理的職權外,亦可節制一省最高軍事官員「提督」(從一品),並且糾舉地方不適任的官員。

二、「布政使」官品為「從二品」,「按察使」官品為「正三品」,皆由皇帝直接指派,但卻從屬於「總督」及「巡撫」,同為省級的最高官員,分別統領一省下的「民政」及「監察」。

『行政系統發展—道』

由於一省的疆土遼闊,清國初期的「布政使」與各級的「府」、「縣」往來公文時,常透過所謂的「道員」予以辦理;因此,專職於不同性質的公文,常冠以「某某道」稱之;久而久之,間接使得「布政使」管轄著類似於行政層級的「道」;值得注意的是,台灣逐漸邁向清國治理中期之時,由於仍然隸屬於「福建省」,最高的行政層級為「府」;由於發生大大小小的「事件」,間接使得提升行政層級日漸迫切,以求能快速反應動亂;正也因此,穿梭於「省」及「府」之間,非制度性的「道」,逐漸轉變為制度上的行政層級,亦顯現出台灣最高行政官員—「台灣道」的重要性,其職權亦相對應地擴張:

一、西元1684—1727年,台灣最高的行政主官為「福建分巡台灣廈門道」,官從「正四品」,官署設於福建廈門,僅統領民政。

二、西元1727—1767年,台灣最高的行政主官為「福建分巡台灣道」,官從「正四品」,官署設於台灣台南,僅統領民政,顯見於「朱一貴事件」後的改制。

三、西元1767—1791年,台灣最高的行政主官為「福建分巡台灣兵備道」,官從「正四品」;相較於先前加銜「兵備道」,除了原先統領民政外,亦新增統領軍事的權力,得以節制台灣最高軍事單位—「台灣鎮」,亦即「台灣鎮總兵」歸其節制。

四、西元1791—1885年,未設「省」之行政層級前,台灣最高的行政主官為「按察使福建分巡台灣兵備道」,官品為「正三品」;相較於先前加銜「按察使」,除了原先統領民政及軍事外,亦新增了監察的權力;另外,獲得不經「總督」或「巡撫」轉奏,而直接上奏朝廷的權力,足見其權力擴張,顯見於「林爽文事件」後的改制。

五、西元1885—1895年,台灣行政層級升格為「省」之後,「正三品」的「台灣道」歸「從二品」的「台灣巡撫」節制,並且實際的行政權,亦為官品為「從二品」的「台灣布政使」所承襲,但同時上受「台灣道」及「台灣巡撫」所節制。

『行政系統發展—府』(直隸廳、直隸州直隸於「省」,接近於「府」的行政層級。)

最高行政官員為「知府」,官品為「從四品」;其從屬官員為「同知」及「通判」,官品分別為「正五品」及「正六品」。兩者官職皆配置於「府」的行政層級,若派遣於府中分理「知府」的政務,則實際管轄地為「廳」,例如:澎湖廳(通判)、基隆廳(通判)、卑南廳(同知)、埔里社廳(同知)等等;若派遣以滿足其它地方性的特殊需求,則官職及官銜會因地制宜而設立,例如:「台灣府海防兼南路理番同知」,簡稱為「台防理番同知」,官品為「正五品」,專門處理「船政治安業務」及「南台灣原住民政權交涉之外交事務」,於以下回顧「羅發號事件」(西元1867年)時,曾出現其身影。

『行政系統發展—縣』(散廳、散州直隸於「府」,接近於「縣」的行政層級。)

最高行政官員為「知縣」,官品為「正七品」。

 

「三大民變之一:朱一貴事件」

「三年一小反,五年一大亂」,道盡了清國治理台灣上的窘境。康熙四十九年(西元1710年),原居於福建省漳州府的朱一貴,在二十歲時渡海來台,眼見當地滿清政府的官員貪瀆嚴重,以致於民怨四起,因此默默地在心中奠定自我為「反清份子」;移居至台灣縣與鳳山縣間的羅漢門鴨母寮(現今高雄市內門區),以養鴨為其志業,每每與當地的草莽英雄把酒暢談,聊起對於腐敗的痛恨,更進一步轉化為「反清復明」的自我基調。康熙六十年(西元1721年),鳳山縣知縣出缺,台灣府知府王珍,直接派令其子就任,為了兩人的利益,開始利用職權之便,對轄下的百姓課徵重稅,民怨因此而沸騰;當年天災頻傳,民間籌辦謝神唱戲,期盼能撫慰人心,王珍則以「無故結拜」為由,逮補四十多人;又見百姓入山砍竹,被王珍以「違紀」為由,逮補了兩百多人;這些被逮補的人,得以繳付贖金帶回,否則毒打四十大板,並驅逐過海攆回原籍,百姓的憤怒隨之來到了革命的臨界;隨後王珍進一步捕殺天地會成員,於是重要幹部會同朱一貴,最終決定革命起義,眾人共推朱一貴為盟主,稱之為「中興大元帥」。

起義數日後,攻陷鳳山縣岡山塘,憑藉著對政府不滿的百姓,聚眾達兩萬人之多;此時,祖籍廣東省潮州府的杜君英,亦因清國高壓統治,聚眾起義於鳳山縣下淡水檳榔林(現今屏東縣內埔鄉),陸續攻陷鳳山縣城後,最終與朱一貴所率大軍會師,以勢如破竹般的氣勢,領有四萬大軍攻打台灣府城;過程中許多重要的率軍將領被殺,在位的高官多攜眷,倉惶地從安平港遁逃至澎湖地區,最終台南府城被攻陷;隨後,在另一路革命起義軍的攻打下,諸羅縣城亦跟著淪陷;朱一貴揭竿起義十三日後,全台幾乎落入革命起義勢力手中。攻下台灣府之時,朱一貴特立國號「大明」及年號「永和」,捨棄滿清的一切而恢復大明時期的制度,並被眾人遵奉為「中興王」,朱一貴則冊封多位民兵將領,往後陸續數萬人投奔其列,使得起義革命軍的規模,達到史前新高的三十餘萬人,足以可見當時的百姓,對於滿清貪官污吏的怨恨程度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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圖三、朱一貴事件爆發時期(西元1721年),軍事行動地圖。[3]

 

特立國號及年號後,杜君英本人在受封地位上,未被充份重視,並且為其子求王不成,乃因佔絕大多數的民兵,其原籍為福建省漳州府及泉州府,欲擁立同為閩籍(福建省)的朱一貴為王,於是內部粵籍(廣東省)將領深感不滿;爾後,在杜君英所屬民兵,又因屢屢敗壞軍紀,最終以整肅為由,慘遭閩籍將領圍剿,導致杜君英率眾敗逃至貓兒干(現今雲林縣崙背鄉);閩粵對立引發下淡水溪旁,六堆地區粵籍潮州客家人的危機感,成立營隊以聯合保衛家園,並以此清除下淡水溪東岸,閩籍漳州及泉州墾民的勢力,引發朱一貴率眾南下征伐,最後擊退朱一貴部隊。滿清閩浙總督覺羅滿保,派遣福建水師提督施世驃(施琅之子)及南澳鎮總兵藍廷珍二人,率兵一萬二及民船六百,自鹿耳門登陸展開反攻;朱一貴此方不敵施、藍二人的猛攻,各地節節敗退;而清國將領更進一步使用「以漢制漢」的策略,利用杜君英及六堆地區反抗朱一貴的勢力,使得革命起義軍最終抵擋不住夾攻,朱一貴戰敗逃竄至溝尾庄(現今嘉義縣太保市),最終被清國將領逮捕。康熙六十一年(西元1722年)朱一貴及多位同志在京城,慘遭凌遲處死,朱一貴享年三十二歲;然而,杜君英父子儘管協助清國平反,最終也在京城落得處死的下場。

回首過往,仍能在現今找尋到追念事件相關人物的古蹟:

一、台南市中西區的小南門城隍廟,祀奉朱一貴為「小城隍」,相傳乃玉皇大帝感佩其精神,封其為「台南州城隍緩靖侯」所致;起義革命發祥地—高雄市內門區(羅漢門鴨母寮),成立全台唯一的「鴨母王祠」,以彰顯其英勇的民族氣慨。

二、閩浙總督覺羅滿保,為感念六堆地區的客家人,協助清國在朱一貴事件中平反,特地在中堆地區(現今屏東縣竹田鄉西勢村)興建「忠義亭」,以祭祀戰死的當地人。

三、杜君英與朱一貴一戰敗逃後,有一批舊部屬逃回現今屏東縣內埔鄉一帶,並稱其居住地為「杜君英庄」,在其遭處死後,成立「共合堂杜國公衣冠塚」及「大和莊義勇公祠」,以供後人追念及祭祀。

 

「朱一貴事件後續影響:行政區域及官職增設、民番界出現及內擴變化、鳳山縣治理南界北縮」

朱一貴事件後,清國有鑑於防範動亂再次發生,頒布多項政策以加強治理,其中最重要在於以下三項

一、台灣府仍然在福建省的管轄之下,雍正元年(西元1723年),有鑑於諸羅縣地長遼闊,原先「諸羅縣」劃分出「彰化縣」(現今虎尾溪至大甲溪之間),縣治設於「半線」(現今彰化市);「淡水廳」(現今大甲溪至基隆間),廳治輾轉在雍正十年(西元1733年)設於「竹塹」(現今新竹市);雍正五年(西元1727年),為了快速反應台灣本島未來可能的動亂,得以在澎湖地區配置並駐紮兵力,另外增設「澎湖廳」,廳治則設於「媽宮」(現今馬公市)。台灣從此由一府三縣的行政治理架構,轉變為一府四縣二廳。雍正五年(西元1727年),台灣府自「臺灣廈門道」的管轄下移出,獨自受新成立的「臺灣道」所管轄,道署衙門也從現今的廈門地區移至台南地區,對應了行政層級的更動,產生了專屬此地的臺灣道官職;康熙六十年(西元1722年),新增設了「巡臺御史」(巡視臺灣監察御史)官職,監察御史為當時清國「監察機關」的官職,通常為滿人及漢人各ㄧ擔任,雖然官職等級不如臺灣道成員高,卻可對所隸屬的官吏進行彈劾,也可在皇帝賦權下進行審判,更可對各地行政上存在的缺失上奏;兩者可謂針對朱一貴事件的可能成因,從行政層級上的提升,以期能夠更快上達天聽;從行政官吏上的監督,以期能夠更快矯正缺失;在在顯示清國治理台灣的意圖上,欲朝向更加完善的方向前進;然而,以往後的結果來看,仍舊因為權責濫用而成效不彰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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圖四、朱一貴事件爆發後,台灣行政區域劃分。[4]

 

二、由於清國治理台灣初期,僅以曖昧不明的自然山形,與台灣東部為界,並未詳加規範治理的實際邊界,而朱一貴發起革命的地點—羅漢門鴨母寮,卻正好地處於平原內陸與山區的交界地帶;於是康熙末年(西元1722年),全台特別豎立點狀分佈的「54座碑石」,作為漢民與番人(生番與熟番)的粗略界限,亦即採取「民番隔離政策」,間接承認番人對於土地的自治權,以防止漢民與番人產生無謂的紛爭,而再次引發出大型的動亂。數幅繪製於乾隆年間的優美「山水畫地圖」,呈現出清國看待台灣的獨特視角—左至右為北南走向,北起雞籠山、南至沙碼磯石(現今貓鼻頭),下方朝西意指西海岸輪廓,上方朝東只見中央山脈群峰綿延,僅點綴出少許已知的部落社名,可見當時對於生番的掌握度低;其中一幅「台灣民番界址圖」,推定完成於乾隆二十五年(西元1760年),兩條南北走向且綿延不斷的紅、藍線,分別代表著民番生活場域的舊、新定界。基於康熙年間的碑石,乾隆年間官方更採用「挖掘溝渠並堆置土堆」的方式,以「土牛(指土堆)溝(指溝渠)」來進一步定義界線;又於地圖標示上,常另以紅線延伸土牛溝的設置區,所以稱紅線為「土牛紅線」;而淡水廳及彰化縣因為新界定案,故在圖中以「藍線」標示界線。界定邊界的事務完成後,「漢民」開墾區限制於界內,「熟番」安頓於界外的平埔區域,「生番」則活動於界外的高山區域,族群空間遂形成「三層制」—以「熟番」阻隔「漢民」及「生番」;由於清國兵員有限,便利用「熟番」把守界線的「隘口」,以維持族群生活場域的穩定性。然而,移墾人數增加,為了爭奪土地,導致界外發展出私人武裝集團,因此械鬥及殺人案件頻傳;因此,乾隆四十九年(西元1783年),漢番界線又於圖中擬定新界,相較於舊界線(紅、藍線),此次的「綠線」將更多的田園地區劃分入內,但因為始終無法定案,實行上直至「林爽文事件」前卻付諸流水。

三、以全台的視角觀看朱一貴事件所造成的後續影響後,可以進一步單獨深入鳳山縣的縣志,察覺出一些顯而易見的端倪。分別完成於康熙五十九年(西元1720年)及乾隆二十九年(西元1764年)的「鳳山縣志」及「重修鳳山縣志」,一前一後完成於爆發朱一貴事件之時(西元1721年);從當中各別的輿圖兩相對照,可以得知枋寮庄(現今屏東縣枋寮鄉)以南,也就是古稱「瑯嶠」的地區(現今恆春半島),原先納入清國的治理版圖,全被烙上「禁地荒埔」的字樣;在官方的態度上,禁止移墾進入而造成無謂的事端,亦等同於在朱一貴事件後,清國承認此處治理上的困難度;因此,行政上捨棄廣大的「瑯嶠地區」,約略止於現今的枋寮鄉。完成於乾隆二十五年(西元1760年)的「台灣民番界址圖」,檢視圖中的土牛紅線止於下苦溪(現今屏東縣枋寮鄉率芒溪),亦可再次佐證發生「朱一貴事件」後,「瑯嶠地區」全被視為生番的區域,而不在清國行政上的管轄範圍內。

 

牡3-《民番界址圖》局部

圖五、朱一貴事件爆發後,瑯嶠地區視為禁地荒埔。[5]

 

「三大民變之二:林爽文事件」

乾隆三十八年(西元1773年),於清國內陸的生活困苦,林爽文隨著家人渡海來台,定居於當時的彰化縣大里杙(現今台中市大里區),以趕車及耕田為業,隔年加入天地會,成為北路領袖。「天地會」追本溯源,由鄭成功及陳永華創立的「洪門天地會」延續下來,隸屬於「恢復已滅亡政權」的起義性質;而後來的「天地會」,隸屬於「社會中下階層抵抗貪婪官員」的互助性質,但演變至後來,卻也走上「革命起義」的路線。「貪婪之吏,以宦為賈,舞弄文墨,剝民膏脂,三年報罷,滿載而歸。」一段話出自連橫「台灣通史」的語句,道盡了當時的台灣知府虧空國庫,台灣鎮總兵貪污所獲不匪,當時困苦不滿現況的人民,自然加入以地下組織方式營運的天地會,以群聚的方式宣洩心中的不滿;當時台灣本島西部由北至南,淡水廳、彰化縣、諸羅縣、鳳山縣,僅差府城所在的台灣縣,已達萬人之多加入天地會。

乾隆五十一年(西元1786年),在清國當時對結黨結社禁止之下,台灣道及台灣知府得知天地會的活動,便命令兵力前往緝捕;逮捕兩位天地會成員後,押解而夜宿於斗六門,當夜天地會劫走黨員,駐守官員被殺害;清國內陸得知後,下令解散天地會,於是「諸羅縣」在被搜尋天地會黨員的理由下,成為公然殺害無辜,並暗中奪取財物的地方,儼然成為人間煉獄,而多數黨員則向北逃竄至「彰化縣」大里杙。清國官員以捕捉天地會黨員的名義,來到了彰化縣大墩,持續著燒殺、捕捉、洗劫人民的作為,讓僅隔於七里之外,群聚於大里杙的林爽文及黨員們,無不憤怒到極點,於是此年率眾起而抗暴,攻入大墩且殺盡了此地的文武官員;隨即亦攻陷「彰化縣城」,文武官員數十餘人,亦慘遭殺害;淡水廳的廳治區—竹塹,也在響應革命起義之下淪陷。林爽文登高一呼,全台響應,在彰化縣城內被擁護為「盟主」,改年號為「順天」,創建台灣「農民」革命政權的國家;以此為南路浩浩蕩蕩下行,斗六門被破後,再攻佔「諸羅縣城」,所到之處貪瀆的文武官員全就地正法;同時北路革命起義軍方面,在林爽文命王作為「征北大將軍」後,王作率眾攻佔「淡水廳城」,並進一步北上攻佔「滬尾」(現今淡水),使得欺壓人民的官員自伐;但現今「桃竹苗地區」在當時,主要分佈著粵籍的客家人族群,他們以「鄉勇」的形式組成「義民軍」,為了保衛家園,合力抵抗革命起義軍,於是此地久攻不下;隔年,乾隆五十二年(西元1787年),天地會南路領袖莊大田加入行列,成為革命起義軍南路另一分支,起而攻佔「鳳山縣城」,並公開在鳳山縣民前,列舉知縣貪贓枉法的罪狀,而後就地正法;於此時,清國治理台灣本島的西部行政區域,除了淡水廳的「桃竹苗地區」、台灣縣的「台南府城」及彰化縣的「鹿港」之外,由北至南淡水廳、彰化縣、諸羅縣、鳳山縣絕大多處地區,在革命起義軍攻打之下皆淪陷。彰化縣「大里杙」主要分佈著「漳州人」,而彰化縣「鹿港」主要分佈著「泉州人」,在當時清國官員善用「族群分化」的策略下,雙方彼此不合而展開械鬥,因此「鹿港」方為革命起義軍久攻不下之地;由林爽文及莊大田所率領的兩支南路起義軍,以分路並進的夾攻方式,企圖攻佔「台灣府城」,當地僅存的官員,一方面招募當地「鄉勇」,修築城柵之外;另一方面,緊急派人渡海,通知清國台灣此時的情勢告急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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圖六、林爽文事件爆發時期(西元1787–1788年),軍事行動地圖。[6]

 

清國察覺革命起義軍的聲勢浩大且銳不可擋,先後緊急調派三次之多的軍隊以平定,第三次在內陸最精銳軍隊的加持下,才終於得以完全平定。

一、「福建總督」常青聽聞事變,急調水陸兩支大軍—「水師提督」黃仕簡率兵兩千,自台南「鹿耳門」登陸;「陸路提督」任承恩率兵兩千,自中部「鹿港」登陸,共計四千名福建兵力馳援台灣;福建省的海壇鎮「總兵」郝壯猷及「副將」徐鼎士亦派兵來台。黃仕簡令台灣鎮「總兵」柴大紀,攻佔諸羅縣城,最終被圍困於城內;郝壯猷攻佔鳳山縣城後,遭革命起義軍反撲,最後逃命至台南府城;任承恩到達鹿港,雖然距離大里杙不遠,雀戰而不敢前進;當時鹿港多為泉州人,皆不服從於起義的漳州人,但兩提督卻不懂得利用這股力量進行反制,而只採取巡視觀望的姿態,讓此次的派兵結果實屬戰敗,兩提督也遭乾隆皇帝革職。

二、乾隆皇帝任命常青為「將軍」前往督師,而李侍堯為「閩浙總督」,調派廣東兵四千、浙江兵三千、駐防兵千人,共八千人前來救援,以「江南提督」藍元枚領軍,其與「福州將軍」恆瑞為「參贊」;然而,李侍堯至台後不久,便死於鹿港,改由常青來台親自率兵。清軍分派軍隊以鎮守台南府各城門,外加被分化後的「義民軍」萬人,出城協助清軍,雙方激戰了許久,最後「義民軍」退入城內,常青見城外的革命起義軍聲勢浩大,以致於不敢外出應戰,圍困城中之下,不得不向清國請調更精銳的援軍。

三、乾隆皇帝將常青及恆瑞革職,重新任命「協辦大學士」「陝甘總督」福康安,以及「領侍衛內大臣」海蘭察,分別取而代之;並下令柴大紀領軍出城抗敵,但柴大紀依舊不敢進。福康安被賜予「平台大將軍」的封號,海蘭察為「參贊」,統領侍衛「巴圖魯」(指有戰功的武職官員)百餘名、湘軍兩千名、黔軍兩千名、粵西軍三千名、川軍兩千名,共九千名大兵,自鹿港登陸。林爽文先後與福康安及海蘭察激戰,因戰敗而走入集集,遁入中部的高山之中;然而,海蘭察所率侍衛巴圖魯,特別由四川高地請調而來,早已習慣高山地形,可說是最精銳的特種部隊;另外,義民軍千餘名加入行列,致使林爽文不斷敗逃,進入小半天(現今南投縣鹿谷鄉孟宗竹林古戰場)後,又竄逃至埔里社,但福康安透過歸化生番而持續追趕,林爽文持續北逃,最後在老衢崎(現今苗栗縣竹南鎮崎頂)被擒。乾隆五十三年(西元1788年),福康安轉而向南,追捕南路的莊大田;莊大田自知大勢已去,自鳳山縣城撤退,向南逃入「瑯嶠地區」,駐紮於柴城(現今屏東縣車城鄉);福康安及海蘭察率兵分水、陸兩路並進,雙方激戰而兩千餘人戰死,莊大田敗逃至「瑯嶠」(現今屏東縣恆春鎮)被捕。

最終,林爽文被押送至京城「凌遲處死」,而莊大田被捕時已身受重傷,送回台南府城已奄奄一息,儘管如此,仍然在台「凌遲處死」,死後首級被送往京城,連同林爽文及革命起義被捕成員們的首級,懸掛於桿上示眾。「台灣鎮總兵」柴大紀、「水師提督」黃仕簡及「陸路提督」任承恩亦慘遭處死。林爽文事件事平定後,民間乃至於乾隆皇帝,有多項舉動以追念事蹟:

一、「桃竹苗地區」由於當初組成的「義民軍」,頑強地抵抗革命起義軍入侵,雖然戰勝卻戰死多人,當地的鄉紳遂撿拾屍骨,在枋寮庄(現今新竹縣新埔鎮下寮里)闢資興建義塚;乾隆皇帝為表揚其義舉,特別頒授「褒忠」匾額;因此,當地鄉紳進一步決議,興建廟宇於義塚旁以供祭祀,當時廟宇稱為「褒忠亭」,但後世人多稱之為「義民廟」,其建成於乾隆五十五年(西元1790年);隨著後人賦予祭典及儀式後,「分香廟宇」逐漸擴展開來,成為台灣獨特的義民爺信仰;因此,新竹縣新埔鎮的「褒忠亭」與屏東縣竹田鄉的「忠義亭」,成為台灣客家族群,一北一南兩大「義民信仰」的根據地。

二、相傳福康安為了追捕莊大田,率領軍隊來到車城時,與莊大田僵持月餘而攻不破,且多數兵力染上疾病而死亡;因此,福康安赴福安宮焚香祭拜,以求神明庇祐;數日後,染病兵員竟得以痊癒,起而捉捕尚逃的起義份子,助此次軍事行動順利告終;因為感佩福安宮神明降佑,以此特地上奏乾隆皇帝,乾隆皇帝因此賜宮內福德正神,王冠一頂及王袍一襲,並豎立石碑文酬謝神恩;此石碑文全名為「嘉勇公福康安頌德碑」,當地人多稱為「福安碑」,現今位於宮內「三川殿」前的右牆之上。

三、乾隆皇帝將平定「林爽文事件」,列為其在位期間的「十全武功」之一,並號稱自己為「十全老人」,足見當時的革命起義驚動的層級之高,而「十全武功」指的是「威震四海的十件軍事行動」。乾隆皇帝認為台灣民情剽悍,為了透過此事件能讓人民留個謹惕,下令在當時台灣建立「福康安祠」及「海蘭察生祠」(約在現今台南市南門郵局附近),並在祠前建造四座碑亭,以置放十座贔屭(ㄅ一、ㄒ一、)碑,而親自撰寫五篇石碑文的內容,前四篇各以滿、漢文刻於一碑,剩下一篇以滿、漢文併陳刻於兩碑,共十片石碑文刻印著事件的始末;經過多次的遷移,其中九座贔屭碑現今置放於台南市「赤崁樓」旁,其中一座則置放於嘉義市「中山公園」內;當時石碑文與贔屭分開自清國內陸運送來台,但其中一座贔屭不甚落海,於是原來的九座贔屭及九片石碑文真跡(四片滿文、四片漢文、一片滿、漢文併陳)送往台南放置,而事後在台重新打造的一座贔屭,連同一片石碑文真跡(滿、漢文併陳),則運往嘉義放置;百餘年後,由於台江沙石淤積,掉落的贔屭被漁民撈獲,而意外發現將原本置放石碑的背部,放上瓶裝清水且供民眾索求後,有治療「眼疾」的療效,因此被尊稱為「白蓮聖母」,現今被供奉在台南市保安路上的「保安宮」內。

 

「林爽文事件後續影響:族群對立加劇、熟番身份確立、城牆強化」

林爽文事件後,主要且深刻的影響有三個層面:

一、漢民主要來自於褔建省(簡稱閩)及廣東省(簡稱粵),而多來自於福建省中的漳州府、泉州府、永春州、龍巖州(閩南語族群)及汀州府(客家語族群),以及廣東省中的潮州府、惠州府(閩南及客家語族群)及嘉應州(客家語族群)。清國治理台灣初期,由於地廣人稀,由以上各地前來移墾的人士,習慣性地依照其出身的籍貫,彼此照顧而相聚在一起,於是生活中形成同籍貫的群體;清國官員的貪腐為導火線,掀起了台灣首次的民變—朱一貴事件,而在起義革命的過程中,也同時讓「漳州人」與「泉州人」及「閩人」與「粵人」之間,埋下了往後彼此對立的火種;雖然首次的民變落幕,卻不幸地接連爆發零星的「漳泉械鬥」及「閩粵械鬥」;直至林爽文事件發生時,這兩股互相對立的勢力,也影響著過程中至關重要的攻防,更在當時清國巧妙地運用其對立的關係之下,最終取得平定民變的成果;然而,卻也導致此兩股勢力的仇恨更深,於是在此事件後,各地爆發「漳泉械鬥」及「閩粵械鬥」的次數更勝以往,並且更加頻繁地發生於全台各地,這也意謂著生活於台灣的共同主體意識,超乎異常的薄弱。

 

漢人移民

圖七(一)、來台漢人移民的主要來源地。[7-1]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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圖七(二)、林爽文事件爆發後,全台灣械鬥發生頻繁。[7-2]

 

二、康熙在位治理台灣時期,對於當時原住民族群的觀點,並非採用「自然科學」的嚴謹方法加以分類,而是承襲荷蘭殖民統治時期,以是否「繳納稅賦」來粗分為「生番」及「熟番」,然而「番」字卻顯示了相對於帝國文明的貶低意涵;朱一貴事件平定後,首度以碑石設立界線,於是又進而形成「界內熟番」、「界外生番」及「歸化生番」的分類(最後者指的是處於界線外,但卻繳納稅賦的族群)。當時被歸類為熟番的「巴宰族」,位於台灣的中部地區,其中以「岸裡」及「大社」村落聲勢最為浩大,位處於現今台中市神岡區,故泛稱為「岸裡大社」,繼荷蘭殖民時期的「大肚王國」後,起而開啟中台灣新時代的另一篇章。漳州出身的漢民,因為反抗稅賦沉重及官員貪腐,引發了如朱一貴及林爽文事件的民變,而在番人族群內部,亦有類似的民變事件—吞宵社事件(康熙三十八年)、大甲西社事件(雍正九年),岸裡大社皆起而平息;在朱一貴事件中,曾與清國官員合力,於現今大肚溪防衛,以擊退起義的黨徒;在林爽文事件中,再次與清國官員合力,出動社裡千餘名壯丁一同征戰。「岸裡大社」協助清國平定各個大大小小的民變後,聲勢隨之大漲,除了獲予頗豐的墾地外,亦獲許相對較輕的稅賦負擔,造就雙方的合作關係更加穩固。在民變規模更大的林爽文事件後,乾隆五十三年(西元1788年),清國因為善用熟番「岸裡大社」平定民變,充分了解到熟番的武力,對於維持社會治安的必要性,因此實行新制定的「番屯制」。全台共設立十二屯,大屯四處及小屯八處,分配招募到的健壯熟番,各處分別以四百人及八百人作為「屯丁」,並從各社挑選出曾征戰出力的頭目作為「屯弁」,類似於低階軍官以管理屯丁,在其層級之上,則另有官職以進行管理;為避免財政上的負擔,並不發放糧餉予屯丁,而是分配當時漢番界線外,尚未開墾的平埔地區,然後於乾隆五十五年(西元1790年),以「綠線」再次界定出新的邊界,包含了西部所有能開墾的平埔地區;並讓屯丁透過務農來自給自足,不需要繳納稅賦,但動亂時必須防守地方,以及聽候官方命令調派征戰;此意謂著清國將「熟番」分派至新的漢番邊界,並處於界內,賦予「農兵」的身份,實行「以番治漢」、「以番治番」的治理策略;除了以往「賦稅制度」的觀點下,針對番人族群予以分類;更在此時,附加上「軍事制度」的觀點,更加確立「熟番」的身份要義,於是族群的空間分佈回到「兩層制」:界內為「漢民」及「熟番」,界外為「生番」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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圖八(一)、台灣中部平埔族分佈圖。[8]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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圖八(二)、巴宰族『岸裡大社』分佈圖。[8]

 

三、清國治理初期,各治理地區築城,幾乎由「竹城」的形式開始,僅以「莿竹」圍繞充當城牆,意欲在避免過多的財政負擔下,同時兼具設治與防亂的目的;朱一貴事件後,大臣曾上奏康熙皇帝興建堅實城牆,卻因如此無法保衛城外人民而作罷;然而,經過更大規模動亂的林爽文事件後,乾隆皇帝有鑑於各行政區域的城牆易攻難守,便諭令加強改建各處的城牆;此後各行政區域的城牆,幾乎逐漸由「竹城」形式演進至「土城」或「磚石城」。

 

「禁地荒埔的開墾地瑯嶠灣地區」

從地形觀看瑯嶠地區的西部,從枋寮鄉南端的率芒溪出海口出發,以陸路的方式往南台灣的方向行進,即行走在枋山鄉的範圍內而這條道路異常細長,彷彿中央山脈群山合力推向海岸似的,以南北走向貫通整個枋山鄉內;循著這條路出了枋山鄉後,隨即來到了恆春縱谷間平原的最北端靠近海岸這一側,有個輕懸在「鼻尖」及「龜山頭」之間的美麗弧線,在古時稱之為「瑯嶠灣」;海灣至山脈之間的平原,由「四重溪」及「保力溪」沖積而成,它們各自透過海灣出海,而根據出海口建造而成的港口,分別為「清港」及「射寮港」,分屬於各別河流流域的平原地區為車城、田中、海口、統埔及新街、保力、射寮,這些地區統稱為「瑯嶠灣地區」。康熙二十三年(西元1684年),從清國治理台灣開始,直至康熙末年(西元1722年),朱一貴事件平定落幕,瑯嶠灣地區的車城附近,在康熙年間已有漢民以小型拓墾的方式開發,而此時它們仍在清國行政上治理的範圍內;然而,由於經過朱一貴事件後,清國認知到瑯嶠地區為「藏奸之所、盜賊出沒之地」,因此從枋寮鄉的率芒溪立碑石,以地圖上的土牛紅線劃分出漢番界線,將瑯嶠灣地區視為生番地區,並嚴格禁止漢民入墾;從此歷經了雍正皇帝(西元1722—1735年)、乾隆皇帝(西元1735—1796年)及嘉慶皇帝(西元1796—1820年)的治理,由於乾隆在位末年,鳳山縣平原地區幾乎已然開發完成,而乾隆直至嘉慶年間,鳳山縣移墾的人口卻又快速成長,於是道光年間(西元1820—1850年),不願坐以待斃的漢民,便開始往偏遠並人煙稀少之處移動,因此冒著抵觸越界的禁令,相繼來到了瑯嶠灣地區,而當時清國東南沿海正值收成不佳,也額外吸引漢民渡海移墾;這樣違法的狀況,歷經咸豐皇帝(西元1850—1861年)及同治皇帝(西元1861—1875年)的治理,一直延續到光緒年(西元1875—1908年)間的初年,清國因為「牡丹社事件」,才開始重視整個瑯嶠地區並撤銷越界禁令,於行政上設置「恆春縣」治理,才開始有大量的漢民移墾,此意謂著瑯嶠灣地區的漢民聚落,實為整個瑯嶠地區無論開放前、後的首批開墾團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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圖九、繪製於1873年台灣南部之圖。[9]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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圖十、繪製於1873年瑯嶠灣局部放大圖。[10]

 

從發生「朱一貴事件」後直至發生「牡丹社事件」,儘管瑯嶠灣地區行政上歸屬於生番地區,卻仍舊成為全台灣最南端的漢民開墾地區,實為如此特殊值得探究;以南向再深入當時的瑯嶠地區,因為居住著被漢民認定生性兇殘的生番,於是他們的足跡便罕見至此。位居瑯嶠灣的漢民聚落,何以不受瑯嶠地區的生番管轄?這般問題引起了高度的興趣!從李仙得(Charles W. Legendre)於同治年間(西元1861—1875年)的1867、1869、1871年,發生「牡丹社事件」之前,三次自瑯嶠灣登陸且實際踏查此區域的結果得知,由於瑯嶠灣很寬闊,當時的清國帆船(戎克船)能輕易進入,並且瑯嶠灣地區平原的北方即為現今的枋山鄉,山脈直逼海岸形成自然的界線,而東方亦有明確的山脈盤據,皆能清楚界定出與生番生活的空間,如此優異的自然地形條件,使得已在此地開墾的漢民,招引來清國更多東南沿海的親朋好友前來開墾,因此也同時引進了「小型槍械」,更夾帶著「火炮」而來,當時的生番也類似有小型槍械的武器,但卻沒有殺傷力大的火炮,正也因為漢民武力上的優勢,大多時候能夠維持相安兩無事的狀態,但一旦雙方一言不合,卻又是死傷慘重的狀況;另外,在此地區人口組成部份,山脈下平原的西側,幾乎是閩籍漢民,中央地帶則居住著粵籍漢民,東側則居住著平埔番,再往東方群山林立之處,則是生番居住並獵食的地方;值得一提的是平原區的溪邊山脊,分佈著大量閩籍漢民與平埔番的人口,並且已佔據總人口至重要的比例。

 

「荷蘭人探尋黃金之旅」

走過了清國治理時期,台灣地圖中紅、藍、紫(未定案)、綠線,四條「漢番界線」的依序變化,以及整體慨括性的歷史時光;因此,看見了區域中發生的種種情事,包括抵抗苛稅貪腐的民變、營造族群對立的械鬥、增設行政區域的劃分及強化城牆的建構等等;如此時空背景之下,突出於本島的「南岬」,除了沿岸的特殊地形引人注目外,更有著如上述「禁地荒埔」中,那一段「瑯嶠灣地區」的歷史故事。史料的翻閱之中,漢民對瑯嶠灣其它地區「生番」的敘述,誘發出了解當時生番的興致,尤其翻開「荷蘭東印度公司」所著「熱蘭遮城日誌」,隨同他們口中的「瑯嶠大頭目」及「大龜文社」,展開那段一同尋覓黃金的歷史故事,顯得格外的生動且精彩!

歐洲大航海時代,多國輾轉透過航海的方式,前來相對而言正值盛世的明國,為的是追求與之進行貿易的龐大商機;葡萄牙佔據了澳門、西班牙佔據了菲律賓、明國駐兵防守澎湖,荷蘭雖然佔據了印尼,把持著大批香料的貿易,卻仍然想取得與明國更近的地理位置,以便在當時重商主義的時代裡,取得更多的交易及隨之而來的獲利,甚至壟斷明國與它國的貿易機會;然而,荷蘭與葡萄牙在澳門僵持不下,輾轉來到澎湖後,卻又遭到明國兵力的圍阻,最終一波三折地來到了台灣本島的台南,也才間接身處於明國(東南沿海省份)、日本(長崎)、菲律賓(馬尼拉)、印尼(巴達維亞)與台灣(台南)的多方貿易網絡之中。

荷蘭治理台灣期間(西元1624—1662年),無不追求任何能增加貿易的機會,因為當時明國上下喜愛黃金,並且黃金與其它物資相比價值極高,若開採成功,定能大大提升貿易的獲利。聽聞遊走於瑯嶠地區的漢民商人,曾親口透過瑯嶠當地的番人證實:「從瑯嶠再過去三日路程的山裡,可取得黃金,不是從山裡而是一條河裡取得,而瑯嶠的番人以前佔領過附近的村落,也因此取得一些黃金。」因此荷蘭人從1636年至1646年,隨即踏上前往台灣東部的尋金之旅。當時荷蘭的行政中心地處大員(現今台南市安平區),無論取道水路或陸路前往東部,勢必都得經過瑯嶠地區,於是荷蘭這方主動派遣人士,隨同漢民商人充當通譯及牽線人員,來到了瑯嶠地區會見大頭目,雙方也在過程中有了良好的初始印象。荷蘭也在之後特地派遣船隻,接送瑯嶠大頭目一行人,前去大員締結和約,這也進一步讓荷蘭接近前往東部探金的想望。荷蘭一行人在豬勞束(Dolaswack)社獲得大頭目的首肯,荷蘭軍隊可以自由通過其領地,在東部尋金過程中,願意親率960人協助征戰太麻里(Tawalij)社及卑南(Pimaba)社,並且提供糧食補給;有了大頭目當面的承諾,荷蘭方面率兵自「瑯嶠灣」登陸,果真也在東部行軍過程中,獲得兌現的承諾,一同征戰太麻里及卑南兩社;然而,荷蘭軍隊對於糧食方面索求無度,外加服勞役及扛行李的苦差事,卻開始讓瑯嶠番人,逐漸對荷蘭人產生埋怨。由以上1638年2月的日誌可知,荷蘭軍隊行船南下停靠在「瑯嶠灣」後,下船行軍至「豬勞束社」,再依循著東部海岸線的「瑯嶠卑南道」,由「豬勞束社」前往「太麻里社」及「知本社」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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圖十一、阿朗壹古道與瑯嶠卑南道路線圖。[11]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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圖十二、瑯嶠卑南道路線圖及沿線地點。[12]

 

荷蘭派駐卑南的初級商務員,奉命調查原住民各村落的狀況,除了調查出「瑯嶠大頭目」下轄的村落外,亦促成大龜文(Taccabul)社與瑯嶠大頭目和好,並收到大龜文社主動與荷蘭議和的通知;然而,此時荷蘭與瑯嶠大頭目間,卻因為荷蘭軍隊路過其領地時,拒絕提供補給、偷拿酒喝到大醉,以及威脅取其特定人士首級,並且殺害四位持有公司執照而捕魚的漢民,使得荷蘭這方不再忍讓,夥同三、四百名「放索社」及「下淡水社」的人員,前往征伐瑯嶠大頭目;輾轉使得大頭目兒子被殺害,身處附近的五個村毀壞,大頭目本人同其弟及族人脫逃,傳說藏匿於卑南附近的知本山區;從此之後,大頭目便由1643年1月至1645年1月為止,展開為期兩年藏匿逃亡的歲月。在這段時間裡,荷蘭人至搗毀大頭目的村落裡,擄掠為數不詳的瑯嶠村民,送往當時的巴達維亞(現今印尼雅加達)作為奴隸,也造成許多瑯嶠難民,充當其它村社的奴隸。1645年1月,瑯嶠大頭目與荷蘭簽定和平條約,承認荷蘭為包括豬勞束社等五社的首領,對其村民擁有收貢權,同時其它村社的統治權,也完全轉移至荷蘭東印度公司;此後,大頭目的實質權力,已遭到相當程度的限縮。

由1643年大頭目逃亡開始,由於大龜文先前主動議和,荷蘭方面開始改採行經大龜文社的捷徑,繼續前往東部尋金,去時行軍的路線多次從放索社(Pansoa,現今屏東縣林邊鄉水利村)開始,行經南勢湖(Cangelangh)、內獅頭(Borboras,現今屏東縣獅子鄉內獅村)、大龜文(Tacabul)、阿塱壹(Calingith)、大鳥(Patsibal)、太麻里(Tavalij)、知本溪,最後抵達卑南,其中「南勢湖」至「阿塱壹」的這段路徑,即為後世人歸結出的「阿塱壹古道」;因此,荷蘭人尋金歷程的後半段,轉而與大龜文社民展開互動;然而,荷蘭軍隊始終需索無度的行為,最終也引發雙方關係的決裂;大龜文社附近的村社,陸續分裂成「親荷」及「反荷」兩方,一時之間陷入彼此交戰的「戰國時代」;荷蘭方面,欲透過實力的展示,宣示其至高無上的統治權力,再將此權力移轉至各社的頭目,以達到整體統治最底層社民的美夢,卻被大龜文社核心的各村社,頑強且堅韌的民族性所摧毀。荷蘭治理的末期,這樣抵抗的情形越演越烈,直到1661年明鄭軍隊兵臨城下前後,荷蘭軍隊甚至與大龜文社興起戰役,其結果由「熱蘭遮城日誌」與「部落耆老口述」對照,儘管雙方對於戰役的結果各自表述,卻很難不讓人聯想,對於荷蘭戰敗明鄭的軍力與軍心,絲毫無實質上的影響。荷蘭為期十餘年的尋金之旅,在1646年行至哆囉滿河(推斷在花蓮縣新城鄉立霧溪一帶),尋獲含金量不高的金礦,以致於放棄開採而作罷;然而,卻順勢引出與「瑯嶠大頭目」與「大龜文社」的互動,並且額外延伸出統治權力的施展,直至1662年對台灣治理權力的終結,實為歷史中不可遺忘的篇章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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圖十三、荷蘭人尋金去程時,經由阿塱壹古道路線。[13]

 

在荷蘭人的紙筆間,走了一趟概略的尋金之旅,除了引領出「阿塱壹古道」及「瑯嶠卑南道」,兩條至關重要的古老道路之外,亦從中了解以荷蘭人的觀點而言,瑯嶠大頭目似乎統領著整個瑯嶠地區(現今屏東縣枋寮鄉率芒溪以南),而大龜文社及其周遭的村社,僅以小聚落的型態,與其為敵抑或後來的議和;然而,在往後日治時期,多位著名日本人類學家的探查下,大龜文社與其周遭大範圍的村社,才得以「王國型態」現身;另一方面,荷蘭人眼中的瑯嶠大頭目,經過日本學者事後的考察,儘管統領的疆域不若其所認知,卻也依舊統領周遭大範圍的村落。瑯嶠地區各番社的關係及運作,從荷蘭尋金之旅中,就此自歷史長河中ㄧ躍而出,活生生地展現於眼前。枋寮鄉南端的率芒溪,以及枋山鄉南端的楓港溪,作為想像中的約略界線,劃分出兩個王國的疆域:率芒溪至楓港溪間的排灣族部落,清治時期統稱為「瑯嶠上十八社」,而在日治時期分類為「排灣族內文群」(內文指的便是大龜文,其為當地「大龜文社」之名稱);楓港溪至最南端的鵝鑾鼻間(排除恆春縱谷地區)的排灣族部落,清治時期統稱為「瑯嶠下十八社」,而當時官方與民間多稱之為「瑯嶠十八番社」,而在日治時期分類為「排灣族恆春群」;以現今政治體制的角度而言,可分別稱之為「大龜文王國」及「斯卡羅王國」。

 

「瑯嶠地區斯卡羅王國顯現」

在卑南族的起源傳說裡,咸信祖先是由巨石裂開所生,是為「石生系統」由「知本社群」所領導;而相信祖先來自於竹子,是為「竹生系統」由「卑南社群」所領導;儘管兩系統對於起源的神話不同,但卻一致認同來自共同的發源地—知本社群稱為Ruvoahan,而卑南社群稱為Panapanayan(兩者在卑南族語皆為發祥地之意),切確位置於現今台東縣太麻里鄉三和村與華源村之間,此地的竹林有「元祖神殿」及「土地神廟」,其下方則豎立「巨石紀念碑」—刻印著「台灣山地人祖先發祥地」的字樣。知本社群離開發祥地後,向大武山等山區發展,經過多次的遷徙後,建立卡砦卡蘭(Kazekalan)部落於一處山崖,得以鳥瞰整個台東平原,此後他們分批下山,沿著中央山脈的東麓,向北發展一系列的部落;卑南社群則向北沿著卑南溪,所沖積而出的平原而居。整體而言,可由現今的「知本溪」及「卑南溪」,界定出兩大社群的分佈範圍,「知本社群」主要以「知本社」為主,其中再分出「射馬干社」、「呂家社」、「大巴六九社」、「北絲鬮社」、「檳榔社」及「阿里擺社」,而「卑南社群」則以「卑南社」為主要代表,舊時統稱為「八社番」,絕大部份的社名,頻繁出現於荷蘭人「熱蘭遮城日誌」中,針對尋金之旅所作之記載。

約莫17世紀,也就是荷蘭治理至清國康熙治理末年期間(西元1624—1722年),知本社群的其中一支,向南沿著瑯嶠卑南道,遷徙到了瑯嶠地區,除了倚靠其雄厚的武力之外,更有著讓排灣族十分畏懼的巫術,可以從日治時期多位學者,所收集到有關知本社人的南遷傳說,充滿著與巫術相關的故事而得知;排灣族人從與知本社人初相見時的刁難,直到眼見各式巫術的威力後,轉為開始臣服於知本社人,願意獻上貢品,並承認其在原始的土地上,擁有至高的統治權力;因此,只要排灣族人召開部落會議時,知本社人均會乘轎參與,以致於排灣族人以排灣族語,為知本社人取名為「斯卡羅」(Seqalu),亦即為「乘轎者」之意;然而,實際上將其歸類為「斯卡羅族」,則是晚至日治時期,台北帝國大學土俗人類學研究室,進行族群系統所屬的調查及研究後,才加以命名。知本社人南遷進入排灣族分佈的領域,進而與其通婚後,主要分為三個群體,這些「排灣族化的知本社人」統稱為「斯卡羅族人」:

一、分佈在太麻里溪以南的東海岸地帶,稱之為「東海岸群」。

二、分佈在牡丹鄉境內,稱之為「巴利澤利澤敖群」,在之後談及的「牡丹社事件」中,佔居要角的「高士佛社」及「牡丹社」,皆隸屬於此群體。

三、分佈在滿洲鄉及恆春鎮一帶,稱之為「斯卡羅卡洛群」,主要建立了「豬勞束社」、「射麻里社」、「貓仔社」及「龍鑾社」,此群體中的四社,為整體「斯卡羅族」中勢力最大;而又以此群體中的「豬勞束社」,作為四社中的首領地位,其頭目稱為「大股頭」,其餘三社的頭目,則依序為「二股頭」、「三股頭」及「四股頭」;荷蘭尋金之旅中,稱為「瑯嶠大頭目」者,即為此處所談的「大股頭」。於是,斯卡羅族整體的權力中心,可以說隸屬於「大股頭」,統領著瑯嶠地區大多數部落的土地權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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圖十四、瑯嶠下十八社分佈與族群關係。[14]

 

另一方面,卑南社群在卑南王的率領下,於卑南溪平原地帶的勢力逐漸壯大,使得原先生活在此地的阿美族人受到壓迫,更過著奴隸般的生活,為了求生存擺脫為奴的狀態,亦隨著知本社人依循瑯嶠卑南道,南遷至瑯嶠地區中滿洲鄉及恆春鎮一帶。清國治理時的道光年間,在談及瑯嶠灣地區發展史時提到,由於乾隆及嘉慶年間,移墾屏東平原的人口快速成長,而乾隆末年時土地又幾乎開墾完成,於是使得原先定居於此地的馬卡道族人,為了生存被迫向南遷徙至現今車城鄉及恆春鎮一帶;也出於類似的因素,一批以客家語言為主的社群,也追隨至此謀求生存;使得瑯嶠地區中,在斯卡羅族人的統領下,包含了漢人(排除瑯嶠灣地區的漢人)、排灣族人、阿美族人及馬卡道族人等多個族群群體,他們皆向擁有「大地主身份」的斯卡羅族人租地耕作,並且每隔五年,向四大社的頭目朝貢、納租及從事勞役,由此可遙想當時「瑯嶠十八番社」的統領盛況。在清國治理時期,斯卡羅族人處於漢番界線之外,被歸類為「生番」,如探討瑯嶠灣地區時提到,其下轄的某些部落,偶對瑯嶠灣地區的漢民進行騷擾,而此地人民並不需要向斯卡羅族人納稅;於是,兩者之間憑藉著漢民的武力,取得某種程度的平衡,關於這點實為一個特殊的面向。

 

「瑯嶠地區大龜文王國隱現」

由「南排灣族人」所組成的「大龜文王國」,為後世人所津津樂道,卻尚無考證指出起源於何時,卻能從目前最早的「熱蘭遮城日誌」中,透過內容敘述的段落,拼湊出貼近它們的想像。1638年的事件記載,首度切確點出「大龜文社」的存在;1639年記載著瑯嶠大頭目與大龜文社,在荷蘭初級調查員的牽線下議和,此意謂著1639年以前,大龜文社與豬勞束社應當是敵對的狀態,並且兩者的勢力以達可以對峙的狀態;針對「瑯嶠諸社」的人口及戶數調查結果顯示,被包含在其中的「大龜文社」人口數,除了多於「豬勞束社」外,更佔了整體村落人口數的四分之一至五分之一,可見當時已是有相當規模的村落。當時具有物質文明的荷蘭人,高度讚賞瑯嶠人「全台最文明且出門穿戴整齊」,這也意謂著包括在內的大龜文各村社人民,具有高度的文化水準。自1645年起,荷蘭人削弱瑯嶠大頭目的勢力開始,「反荷」勢力逐漸向「大龜文社」靠攏,展開與「親荷」勢力及荷蘭當局的對抗;不同於瑯嶠大頭目位於高原的村落,靠著位處於高山叢林地帶,不易被攻破的屏障下,「大龜文社」漸漸發展出實質的影響力。從17世紀晚明的史料裡,提到福建人、日本人與台灣番人,便存在著長年不斷的貿易聯繫;漢人及日本人以鐵器、鹽、布料等用品,交換原住民的鹿皮及鹿肉;南部主要的交易中心,即在林邊鄉及枋寮鄉,意謂著以南及以東的原住民,都必須穿越過大龜文社周遭的範圍,以取得較快的捷徑前去交易;以排灣族有收取「通行租」的制度來思考,當時這應該是大龜文社的重要財源之一;因此,推斷更早之前的荷蘭治理時期,大龜文實為東西貿易的必經之路。從上述文化、經濟、貿易、人口、政治的觀點,透過以上荷蘭治理時期的文獻及推論,可以得知「大龜文社」與周遭村社,所形成的「聚落型態」隱約浮現。

傳說中早期小黑人(ngedel)族群消失後,率芒溪附近的加祿堂以南,曾經發展出十個部族;由於外圍各部族,經常遭受外來族群的壓迫及同族異群的攻擊,而被迫四處逃竄遷徙,紛紛向中心地帶的Ruvaniyaw部族及Tjuleng部族投靠,並奉獻其原有的人民及領土,形成主從關係,而逐漸形成一個強大的「大龜文王國」,最多時共有23個部落,共同組成區域的社群;王國裡中心地帶的兩位「宗主頭目」,對內合作共治,對外團結一致,以「攻守同盟」的方式,結合所管轄的所有村社,共同捍衛村社的領土;於是,在荷蘭治理時期的大多數時間裡,大龜文社管轄下的族人及外來墾民,均向宗主頭目納稅,而非向荷蘭當局的東印度公司納稅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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圖十五、大龜文王國分佈與族群關係。[15]

 

關於以上的傳說,可以輾轉透過王國中的Ruvaniyaw部族,且為「王室遺族」的口述歷史得以驗證。訪談過程的紀錄中得知,如前所述統轄23個部落,而有王國之實之外;尚有被稱為「元首」(Mazazangiljan)的王國領袖,擁有管轄所有村落的土地權之外,最關鍵的權力,便是對外交戰、媾和及締約的代表權、對內分配行政分工的統轄權、林林總總隸屬於本身的特權;元首並得以任命稱為「團主」(Pinaqilach)的代管者,作為「代理元首」,以行使對個別部落的管轄權。另外,從過往排灣族最盛大、最隆重的「五年祭」(Maleveg)中,亦可探究出「大龜文王國」的實際意涵;中、南排灣族藉由舉辦「五年祭」,讓遷移至各部落的「宗親」,每五年回到原居住地,參與「宗主」所舉辦的祭典,意謂著間接促成「同屬性部落人民」群聚一起,藉由儀式的進行,得以讓社群的歸屬感強化;正也因此,「五年祭」可視為一種「社群分類」的機制。透過清國及往後日本學者的觀察發現,Ruvaniyaw部族及Tjuleng部族的頭目,均居住於大龜文社,同時此地亦是所有「攻守聯盟」部族,舉行五年祭的場地,於是說明了群聚於「大龜文社」的社群具備「同屬性質」,亦代表「大龜文社」位居整個社群的領導中心。「五年祭」舉行前,「從屬頭目」向「宗主頭目」行臣子之禮並獻上貢品,而「宗主頭目」之後進行回禮;「五年祭」進行時,「宗主頭目」會將貢品拿出來,分享給前來參加的所有「屬民」;因此,前者行為牽涉到「宗藩關係」的餽贈與交換,意謂著雙方「共生共榮」,共同維護社群的安全;後者行為牽涉到「宗主頭目」攏絡屬民的方式,意謂著期望能穩固社群的意識;因此,從「五年祭」舉行的「場地」及「儀式」,皆能歸納出背後代表的深刻涵意,進一步透過迎接到接送祖靈的儀式,顯示出「祖靈巡視傳統領域」的意義,猶如「國王巡遊其國度,進行領域上的標記」,某方面來說,便是一種宣示「王國主權」與「強化社群歸屬感」的行為。儘管「五年祭」最早出現的文獻,是在清康熙六十一年(西元1722年),朱一貴事件後到台的首任巡台御史黃叔璥,其所著「台海使槎錄」之中,但依照荷蘭時期若干地名與五年祭活動的相關性,這項祭儀可能在當時便已經存在;此間接說明「大龜文王國」在清國康熙年間,便有極大的可能性存在,而荷蘭時期不失其可能性。

 

「羅發號事件」

朱一貴事件後,「漢番界線」於鳳山縣南端北縮後,將視野縮放在枋寮鄉率芒溪以南,這塊突出於台灣南端的海岬,同時以探究的姿態,在這塊「瑯嶠地區」的版圖上,細緻地歸納出人文及政治上的面貌;直至清國光緒初年(西元1875年)前後,於地域上劃分出大龜文王國領域、斯卡羅王國領域、瑯嶠灣地區及其它瑯嶠縱谷地區,依序居住著排灣族人、斯卡羅族人(另外居住著排灣族人、阿美族人、馬卡道族人及極少數漢人)、漢人及馬卡道族人、極少數漢人,直到發生了「國際事件」,也才驚動了其中一個政權的板塊,乃至於引發其它板塊的互動。

清咸豐八年(西元1858年),清國政府在第一次英法聯軍中戰敗,與俄國、英國、法國及美國簽定了一系列的不平等條約,包括了「中俄天津條約」、「中美天津條約」及「中英法天津條約」;「中美天津條約」簽約共30款,而其中特地的款項敘述著:若美國船隻被毀壞或被劫持,應允准美國官船追捕盜賊;若美國人受到匪徒侵害,地方官應立即派兵驅逐匪徒,嚴拿治罪以保護美國人;增開「汕頭」及「安平」為通商口岸,美國人可在港口居住,美國的官員及人民,可以僱傭清國的買辦、水手、工匠等等,地方官不得阻撓及陷害。

在這樣的歷史背景下,清同治六年(西元1867年),美國商船「羅發號」(the Rover)就此從廣東汕頭出發,預計航行前往山東牛莊,未料途徑台灣海峽時遭遇暴風雨,在台灣鵝鑾鼻南方海面上,因觸中七星岩暗礁而沉沒,船長J. W. Hunt協同其夫人及船員共14人,搭上小船逃生;在大浪的衝擊下,船行至「龜仔角鼻山」(現今墾丁社頂公園獅龜嶺海岸邊)後上岸,對於此地是「龜仔角社」的領域範圍,他們ㄧ無所知,於是一被發現後慘遭殺害,只有一位廣東籍水手躲過此浩劫,隨後在「瑯嶠灣地區」居民的協助下,成功乘船至打狗(現今高雄)的衙門舉發慘案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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圖十六、七星岩位置圖。[16]

 

李仙得台灣紀行Notes of Travel in Formosa-p40

圖十七、李仙得呈報給上級的羅發號事件地圖。[17]

 

英國駐打狗領事Charles Carroll得知消息後,同時採取了三方面的作為:

一、通知台灣道吳大廷,以徹查此案並追究相關責任。

二、通知英國駐北京公使Rutherford Alcock,以轉達美國駐北京公使Anson Burlingame。

三、下令停泊於安平的英國軍艦「柯爾摩蘭號」(the Cormorant),前往營救可能的生還者。

船長Broad率船開抵「龜仔角鼻山」時,夥同士兵登陸搜索,卻遭到早有防備的「龜仔角社」原住民擊退,在一名士兵受傷下退回艦上;憤怒的船長下令開炮, 試圖將隱藏在叢林內的番人驅離,但最終還是因為兵力不足無法派兵追趕,先行返回打狗報告情況,再航行前往廈門回報。當時美國駐廈門領事李仙得將軍(General Charles W. Le Gendre),兼理淡水、雞籠、安平及打狗的領事事務,為了妥善處理此事件,便自廈門來台;來台的第一件事,便是會晤台灣道吳大廷及台灣鎮總兵劉明燈,希望能會見殺害羅發號船員的部落領袖,一同商討航行的安全事宜,並且派兵討伐相關的加害者;但從吳大廷得到的回覆卻是:「查臺地生番,穴處猱居,不隸版圖,為王化所不及。」同時婉拒任何美國兵船查辦此案,允諾台灣方面自會派兵設法查辦。得知台灣的官員採取敷衍的姿態,李仙得於是輾轉表達自行前往「龜仔角社」的意願,卻被遭到拒絕而無法登陸,便惆悵地返抵廈門。美國當局接獲清國處理的原則後,命令美國亞洲艦隊司令H. H. Bell少將,率「哈特佛號」(the Hartford)及「懷俄明號」(the Wyoming)兩艦隊,征討台灣南部的番人;抵達「瑯嶠灣」後登陸,雙方發生遭遇戰,A. S. Mackenzie少校不幸中彈身亡,促使美軍退回艦上,於是艦隊司令知難而退,揚言再調大軍前來討伐。當時的閩浙總督吳棠,同時接獲李仙得的憤懟言語及美軍艦隊司令的報復言論,在雙重的外交壓力下,決定上奏朝廷並下令台灣道嚴加辦理,不得再敷衍行事。

台灣道吳大廷接令後,再下令採取以下兩路行進「龜仔角社」:

一、山路:台灣鎮總兵劉明燈奉令,率兵抵達枋寮後,開通至瑯嶠的山路,沿路招募當地勇丁作為嚮導,以此前進出擊。

二、海路:台防理蕃同知王文棨奉令,率兵與李仙得與英國商人必麒麟(W. A. Pickering)一同前往。

山路派兵討伐的消息,傳到附近漢民及熟番耳裡時,除了擔憂自身的生命財產及安全遭受到威脅外,一方面苦勸生番停止抵抗,另一方面至駐兵營地,陳述生番徹底悔過之意,欲請求清國撤兵;劉明燈接獲此消息後欲撤兵,前往與李仙得商討,但李仙得卻認為此違背閩浙總督的命令;於是,條列出八款條文,主要內容為:「設置砲台」、「增派官兵防守」、「增設文武官員」,等待劉明燈以書面答覆同意後,並由其安排與「瑯嶠十八番社」總頭目「卓杞篤」(Tokitok)會面商談。經過數日的安排,英國商人兼「台灣通」必麒麟、法國人Joseph Beranre、吳世忠等三名通事、當地嚮導一人與李仙得本人共七人,沒有攜帶任何武器,與帶著兩百名男女族人,並且槍械在手的卓杞篤,在「出火山」(現今恆春城東山腳里的赤牛嶺)會面談判。卓杞篤說道:「白人曾經將龜仔角社人,趕盡殺絕到只剩幾人,以致於龜仔角社人世世代代等待報仇;由於沒有船可以追捕白人,他們只好對上岸的人進行報復。」但李仙得卻也說道:「我很希望能避免流血!」在展開和平口吻的起點下,雙方會談了片刻,最終達成了「南岬之盟」的協議,其主要內容如下:

一、生番殺害美國人已表示悔過,美方不予以追究。

二、往後還有船員遇風漂流至此處登陸,生番必須護送至瑯嶠地區的漢民手中。

三、船隻人員如果要登陸此處,必須舉紅旗作為通知訊號。

四、砲台設置於熟番地區,而不得設立於生番地區。

同治八年(西元1869年),事隔兩年後,李仙得再度來台,並與卓杞篤會面,雙方以中、英文的書面形式,正式簽訂了「南岬條約」,才真正具體化「南岬之盟」的協議內容。

 

「羅發號事件後續增設砲台或燈塔?」

「南岬之盟」協議達成後,台灣南部還是發生大大小小的船難,而起初李仙得要求清國「增設砲台」並「駐兵防守」之事,也在台灣官員不積極的態度下,幾乎近於荒廢及撤守;同治八年(西元1869年),英國船隻於台灣南端失事,並且船員上岸被捕,李仙得再次來台,與台灣道黎兆京商談「設立砲台」,卻還是被拒絕,而改為在枋寮及楓港地區,設官駐兵以屯守;另一方面,李仙得欲尋美國駐北京公使的途徑,直接請示清國總理衙門,後續相關的處理行動,卻在新、舊任公使交接前後,擱置此問題未處理,導致李仙得大為不滿;同治十年(西元1871年),李仙得又聽聞台灣官員,無法保護南端船難而登陸的船員,甚至枋寮至瑯嶠的道路已荒廢失修,對於台灣當局無法遵守承諾的作為忍無可忍,決定以「砲艦」進行交涉。正也因為如此,李仙得與台灣道定保達成以下協議:

一、枋寮設官駐兵,楓港及瑯嶠派駐兵勇,以此保護失事船員。

二、重開枋寮通往瑯嶠的道路,責成當地官員經常修護。

三、在大樹房(現今恆春鎮大光)附近建造燈塔。

四、不再設立砲台,以防生番生事。

五、雙方各執一份,分別交付閩浙總督及美國駐北京公使,等候批准遵行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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圖十八、台灣南端略圖。[18]

 

從「設立砲台」轉變至「興建燈塔」,將是一個解決根本問題的方法,使得航行於此更安全,得以有效地防止船難;然而,萬一不幸還是發生船難,枋寮的駐兵可以隨時調動,透過枋寮至瑯嶠的道路前往救援;同時與卓杞篤的協議,亦能約束生番的出草行動,這一切看似可以天下太平,但卻出現了三個變數:

一、清國對於興建燈塔一事,並未同意撥款進行,還是採取一貫的拖延姿態。

二、由於照顧船難者,必須支付很多開銷,卻又沒有獲得任何報酬,使得牡丹社人漸漸不想遵守條約,亦間接讓卓杞篤的權威下降,而無法壓制番社的野蠻衝動,以致於再度發生船難船員登陸被殺害的事件。

三、台灣官員依舊消極冷處理,並未正視發生在台灣南端及漢番界線外的慘案。

它們彼此交雜影響,又導致了另兩起「國際事件」發生,但這次卻驚動了清國上下!

 

「八瑤灣事件」

清同治十年(西元1871年10月),琉球王國宮古島人及八重山島人,各搭乘兩艘船隻,來到首里王府上繳年貢後,啟程返回各自島嶼的途中,突然遇見颱風,而導致宮古島人的其中一艘船,漂流至台灣東南海岸的八瑤灣(現今滿洲鄉九棚一帶);原載有69名船員,其中3人因船隻傾覆溺斃,剩下的66人上岸登陸。上岸後,遇上兩位漢民,提醒他們往西行有大耳人會砍人頭,一定要往南行;然而,兩位漢民帶領他們往南行的途中,卻又搶奪他們身上衣物;入夜後,他們深覺兩人有詐,於是改往西行。持續西行同時,步入大耳人的部落領地,接受水及食物充飢,在族人外出打獵時,他們表明要到其它地方,卻被明言禁止,不禁起了疑心而分組逃跑;多數宮古島人逃至途中漢民的家中,在允諾幫助而記下姓名之以呈報官府時,族人趕到並處決了許多人,又再次驚動所有人四散逃跑,而僅有9人依舊躲藏在漢民家中;隔日,漢民來到「瑯嶠灣地區」的「保力村」,將9人送至村長家安置;兩日後,另外3人前來會合,才得知其餘的人,都在山中被殺害;透過村長的安排下,12位宮古島人離開瑯嶠到達鳳山縣,再透過官兵的護送下,由台灣府官船送至琉球館(位於當時褔建省福州府,明初至清末,用於接待琉球王國,前來進貢的賓客及商人),而後再乘船返回琉球王國。透過當時生還者的報告,宮古島人遭遇船難共69人,其中3人溺斃,54人慘遭「高士佛社」族人殺害,最後僅存12人生還。「瑯嶠灣地區」統領及保力庄村民的合力下,將54名慘遭「出草」而斷頭的屍體,合葬於四重溪上游的石門雙溪口,是為「琉球藩民墓」,而首級則被帶回排灣族部落擺祀。

 

「清國琉球王國日本關係」

在中國帆船與西洋大帆船航行的年代裡,一般的船難指的是,船隻遇風浪而觸礁,導致船隻毀壞而無法繼續航行,猶如上述所提的「羅發號事件」;另一種船難指的是,船隻遭受不被掌握的風向,帶往非本土國的領土,同時船隻也可能毀壞,猶如上述所提的「八瑤灣事件」。前者難以實際的數據記載下來,但後者漂流至他國領土,卻會被他國忠實地紀錄下來,因此根據文獻記載,從「琉球王國」漂流到「清國」的案例,從1654年至1898年,244年間便有401例之多。正也因此,十八世紀中期之後,環東亞海域的國家,便發展出一套救助船難難民的機制,安排有「送還路線」及「中繼城市」。以清國的處理機制而言:

一、採取一視同仁的作法,動用公費來賜予衣服及糧食,並且修理船隻以遣返本國。

二、針對東南亞或西洋難民,送往廣東或澳門,再附船回國;而針對琉球王國難民,送往福建福州後,再附船回國。

清國持續這樣救助的機制下,在「八瑤灣事件」發生當時,琉球王國船難難民被殺害,場域是在清國治理下的台灣本島,卻也是在本島「漢番界線」外,那片清國壓根地認為,「不歸王化」的生番疆域,也可直接說是「行政上不歸管轄的區域」;透過當時清國—琉球王國的「宗主國—朝貢國關係」,可以單憑自我的想像,得知可能的妥善處理方式;然而,歷史發展的緣故,同樣日本—琉球王國的「宗主國—朝貢國關係」,卻讓這起事件當時的處理方式,隨著增添了日本治理階層的意向,而導致相對複雜化;於是,整體回顧當時「清國—琉球王國—日本」三者的國際關係,實為掌握「八瑤灣事件」後續演進的關鍵。

當今日本的沖繩縣區域,實為「八瑤灣事件」發生當時,不隸屬於日本的「琉球王國」。琉球地區的政權發展,分為遠古時代、英祖時代、三山時代、琉球王國時代等,而要了解清國、琉球、日本三者的關係,必須從「三山時代」(西元1322—1429年)開始談起。三山指的是琉球地區的南部、中部及北部,分別由山南王、中山王及山北王統治;1383年,三王開始向當時的明國進貢,而明國亦提供造船及航海技術,作為回報;1429年,在明國的協助下,三山國很快發展起來,中山王起而統治了其它兩國,從此邁入「琉球王國時代」,訂定王城為「首里城」。琉球王國時代裡(西元1429—1879年),第一尚氏王朝後的第二尚氏王朝(西元1469—1879年)初期,由於琉球地處於明國、日本、朝鮮、東南亞諸國及東來歐洲人,進行海外貿易的中心位置,因此透過興盛的貿易收益,也使得當時的國力強盛。對應此時期,日本正處於戰國時代(西元1467—1603年)、江戶時代(西元1603—1868年)及明治天皇時代(西元1868—1912年),在兩個時代交界之間,均發生了影響琉球王國未來發展的事件: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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圖十九、琉球地區三山時代統治版圖。[19]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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圖二十、琉球王國貿易版圖。[20]

 

一、戰國時代末期,薩摩藩因為征戰開支,而曾經覬覦琉球王國的貿易利益;江戶時代初期,德川家康想透過琉球王國,來恢復與明國劣化的貿易關係,但琉球王國不從,在德川家康的命令下,薩摩藩因此入侵琉球王國;1609年,薩摩藩很快攻破首里王城,擄走國王並成功逼迫其承認,琉球王國是薩摩藩的藩屬國;自此之後,琉球王國同時為明國及日本的藩屬國,乃至於明國後的清國亦是如此。

二、明治天皇時代初期,舉國上下置於明治維新的浪潮中,仿效西方制度以力求富國強兵的過程中,必須廢除舊有的封建制度,而走向以資本制度為主軸的發展,於是廢除武士階級成為必然;因此,過往的大批武士,瀰漫著一股有志不得伸展的沉悶氣息;當中的主戰派,提議入侵朝鮮的意圖不成,尋求外在宣洩的管道,便成為一股迫切的需求。另外,值得關注的是「八瑤灣事件」(西元1871年10月)發生稍前及之後,日本方面依序實行一連串的政策:

(一)、1871年8月,日本實行「廢藩置縣」,薩摩藩地區設置為「鹿兒島縣」,而琉球王國在形式上,仍然為獨立王國的狀態。

(二)、1872年7月,「八瑤灣事件」生還者的報告,連同鹿兒島縣參事大山綱良的上陳文,一同上奏至天皇,並請求「出兵討伐」台灣南端的番人;鹿兒島縣分營長樺山資紀得知後,積極遊說參議西鄉隆盛、陸軍省少輔西鄉從道、外務卿副島種臣等,贊同出兵台灣。

(三)、1872年8月,日本進一步將琉球王國改為「琉球藩」,將琉球國王貶為藩王,置於外務省之下管轄;然而,由於琉球依舊維持著與清國的藩屬關係,日本無法貿然地將其劃分為縣制地區。

事後來看,日本主戰派似乎找到了舒緩武士的出口,也在琉球王國對於日本行政區域的歸屬上,安置了征伐的正當性,但這些皆是日本方面獨自的見解,而清國對於台灣瑯嶠及琉球兩地,歸屬問題的意見表態,似乎仍然未解。

 

「牡丹社事件、台灣洋務運動與琉球處分」

同治十一年(西元1872年),日本外務卿副島種臣詢問美國駐日公使,「羅發號事件」中,美軍攻打台灣南端番地的情形,當時正值李仙得辭去美國駐廈門領事ㄧ職,返回美國時途經日本,遂安排兩人相見會談。李仙得除了訴說交涉過程中,清國遂行敷衍姿態處理此事之外,更將體認到的「台灣番地無主論」,表達讓日本人了解;亦一五一十地將事件後續的處置托出,包括清國當初允諾增設砲台及駐兵防守,而後又廢棄及撤守;另行允諾興建燈塔,似乎已無下文;因此,李仙得建議日本,可藉由此次琉球人遇難之事,再次要求清國增建砲台或燈塔,以保護航海人員的安全;若清國不予以照辦,根據「萬國公法」,日本方面可以自行前往建造。李仙得這番言論,自然道破台灣南端是否歸屬清國的窘境,甚至為日本取得一個出兵討伐的正當理由。

同治十二年(西元1873年),日本小田縣(現今岡山縣倉敷市)的漁船漂流至台灣東岸,發生四名船員遭番人搶劫,導致日本民間和政府征伐台灣的聲浪高漲;因此,外務卿副島種民赴清國,首先就琉球船難,詢問清國總理衙門(當時最高層級的外交部門)的看法,清國官員以「琉球及台灣皆屬清國領土,自有處置之道,不需日本特別過問」回覆;次者就小田縣漁民遭搶事件進行詢問,清國回覆不外乎一如預期,台灣南端番地是「王化之外」的基調,既然是管轄之外的區域,對於日本欲問罪生番的進一步詢問,自然也以「自行決定是否要討伐」來回覆。舉國高漲的討伐聲浪,外加清國「番人無主」的論調,讓日本方面取得了征伐台灣南端的絕佳時機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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圖二十一、牡丹社事件軍事行動地圖。[21]

 

同治十三年(西元1874年),日本成立「台灣番地事務局」,指派西鄉從道為事務局都督,聘請李仙得為外務省顧問,其自「八瑤灣事件」以來,除了會見過瑯嶠十八番社大頭目卓杞篤三次外,亦踏查南台灣數次,熟知當地人文及地形,因此得以為日本擬定征伐戰略;李仙得亦為日本周旋於英、美列強之間,協助租借船艦及購買軍火等;另外,值得注意的是樺山資紀及水野遵,前前後後來台詳細考察數次,也分別投身於軍事行動及相關軍務。出兵前夕,英美等國唯恐清國與日本的軍事對峙,會危害各國在清國東南沿海的貿易利益,因而由原先的中立立場轉為反對;儘管大久保利通前來制止,西鄉從道依舊前後出兵三千六百餘人,往台灣南端的「瑯嶠灣地區」前進。日軍同年5月從「射寮庄」登陸後,兵分三路朝牡丹社前進,先後爆發「石門戰役」,在此激戰之下,「牡丹社」頭目父子身亡,引發各社的恐慌(此乃戰前「牡丹社」已與附近各社,形成聯盟關係而勢力龐大);接著,同年6月配合另外兩路,針對「牡丹社」發起總攻擊,爆發「牡丹社戰役」;中路沿著四重溪持續前進,正面攻打「牡丹社」,北路直上楓港,攻打「牡丹社」附有的「牡丹中社」及「女仍社」,南路經由「竹社」攻打「高士佛社」;最後,同年7月「牡丹社」及「高士佛社」大敗,兩社向日軍投降;至此,日軍主營轉移至「龜山」長期駐守。從「瑯嶠十八番社」的角度來看,由於「羅發號事件」的後續處理,使得「牡丹社」對於大頭目卓杞篤,堅守著與李仙得的條約,卻沒有得到相對應的回報,早已有所不滿;另外,隨著卓杞篤1873年初的逝世,繼任的大頭目朱雷(Zugjui)為卓杞篤的兒子,疑似未滿二十歲經歷尚淺,以及嗜酒而無法建立權威;此兩關鍵因素,導致「牡丹社」與鄰近各社的勢力集結,形成了部落聯盟關係,聲勢亦逐漸壯大;因此,日軍勢如破竹般地快攻,直接選定並癱瘓「牡丹社」,而非殺害琉球人民的「高士佛社」,自有其建立權威性並以此宣示的效用。值得一提的是直至同年11月,「瑯嶠上、下十八社」及「花蓮後山番社」皆歸順日軍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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圖二十二、牡丹社事件後,西鄉從道與排灣族部落人民合照。[22]

 

同年,在日本登陸至台灣瑯嶠地區後,清國也展開行動,派遣時任「船政大臣」的沈葆楨,緊急來台籌備海防事務;日本在台戰事展開之時,特命其為「欽差辦理台灣等處海防兼理各國事務大臣」,簡稱「欽差大臣」,將福建所有「鎮」及「道」等官員受其節制;江蘇及廣東沿海輪船供其遣調;因此,沈葆楨一改先前清國「為防台而治台」的政策,而引進在清國內陸推行十餘年的「洋務運動」—意謂著維持舊有的政治體制之下,以資本活絡軍事工業發展的「自強運動」,並由「軍事工業」進一步轉向「民生工業」;換而言之,可以視為表裡同時混合著兩種體制的一種活動。於是,在日軍仍然在台期間,沈葆楨實行以下一連串的海防政策,在在能於其中發現西洋的元素:

一、調度船艦—自浙江省、江蘇省及廣東省調回輪船,並從福建省及海關總稅務司Robert Hart,分別調撥六輪船與一輪船,常駐於澎湖並一同操演,以此打造出東南沿海的海防網路。

二、建造礮臺—漢番界線內由南至北,依序於東港建造砲台;於旗後(現今高雄市旗津區)及哨船頭(現今高雄市鼓山區)兩地,建造「威震天南」及「雄鎮北門」兩處西洋(英式)砲台,一南一北以扼守「打狗港」;於「二鯤鯓」(現今台南市安平區)建造「億載金城」西洋(法式)砲台,以鎮守「台南府」;於南風澳建造砲台;對於行政要地—台南府城及東海岸,打造出堅實的防衛能力。

三、儲存利器—建造西式軍裝局於台南府城小西門內,及火藥局於小東門內,儲存大批軍火利器如槍械、大礮及火藥,以因應緊急的調度。

四、派駐兵力—兵分北、中、南三路駐防,北路於蘇澳、中路於水沙連至秀姑巒山、南路於東港及鳳山(三路同時配合日後開山撫番政策施行);集結淮軍(李鴻章私人武裝)精銳軍力六千餘人,以及洋槍隊及粵勇八千餘人,共一萬四千餘人先後抵台,以展現能與日軍對抗的軍力。

然而,在日軍方面,儘管戰果輝煌,且死傷人數僅約莫三十人,卻因為駐紮於龜山期間,罹患熱帶性疾病(瘧疾和傷寒),而導致全軍近六分之一人喪生;另外,戰事綿延已近一年,消耗的軍費已日漸龐大難以負擔。在清軍方面,由於清國內陸自同治皇帝即位期間(西元1861—1875年),重大民變綿延不斷,依序為太平天國之亂(西元1850—1864年)、捻亂(西元1853—1869年)、雲南回變(西元1856—1873年)、陝甘回變(西元1862—1873年)、新疆回變(西元1864—1878年),當時正面臨內部「海防與塞防」的爭論,分別由直隸總督李鴻章為首,主張加強東南沿海的防守,以杜絕「日本」的勢力入侵「台灣」;由陝甘總督左宗棠為首,主張加強西北邊境的防守,以應對「新疆回變」背後支持的「英國」及「俄國」,以此將勢力伸入中亞地區;最後,海防成為當時的首要考量,大批軍力集結調度至台灣,使得西北邊境暴露在被入侵的風險之中。因此,雙方各自有難言之隱,日本方面派遣大久保利通為全權大臣,負責與清國交涉,尋求對峙能盡快落幕的策略;然而,在清國強勢之下,請出英國駐北京公使強勢居中協調;於是,兩國在同年10月簽訂「北京專約」共三款:

一、日本國此次所辦,原為「保民義舉」起見,清國不指以為不是。

二、前次所有遇害難民之家,清國定給撫卹銀兩;日本國所有在該處修道、建屋等件,清國願留己用,先行議定籌補銀兩,另有議辦之據。

三、所有此事兩國一切來往公文,彼此撤回註銷,永為罷論;至於此處生番,清國自宜「設法妥為約束」,不能再受兇害。

同年12月,日軍正式撤兵前夕,向沈葆楨提出「日本人民被生番殺害,希望能自被埋葬的舊地方,遷移至近港口處,以便日後祭拜者,能在前來當天即祭拜完成,並豎立新的墓碑來表彰。」於是,在沈葆楨的答應之下,將墓地由四重溪上游的雙溪口,遷移至瑯嶠灣地區的統埔庄(現今屏東縣車城鄉統埔村),並豎立起「大日本琉球藩民五十四名墓」的墓碑;另外,排灣族部落的54個首級,原先要依照福州琉球館的處置辦法,直接轉交給琉球王國,卻被當時的西鄉從道帶回日本,再透過鹿兒島縣,間接轉交給琉球王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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圖二十三、八瑤灣事件琉球人逃難路線圖與牡丹社事件日軍主要作戰路線圖。[23]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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圖二十四、牡丹社事件後,日軍特立『大日本琉球藩民五十四名墓』。[24]

 

日本自「瑯嶠灣地區」撤軍後,於光緒元年(西元1875年),在大久保利通的建議之下,限制琉球國王禁止向清國朝貢,斷絕與清國一切的外交關係;光緒五年(西元1879年),琉球地區更改為「沖繩縣」而納入日本版圖,琉球國王則被下令移居東京;在此之間,琉球王國不斷奔走清國,希望就琉球問題出門干涉;儘管清國出面後,仍與日本僵持不下,出動了國際勢力居中協調,清國、琉球王國及日本三方,就琉球地區劃分及歸屬問題,仍舊找不到有共識的解決辦法;日本便以此強勢的作風,消滅了琉球王國,而持續統治著整個琉球地區,直至二戰戰敗降服。自「牡丹社事件」及隨後一連串發生的琉球歸屬爭議,以一整個脈絡式的了解,回溯至「牡丹社事件」當時,日本與清國在外交上的互動,有三個層面滿值得注意:

一、由於日本出兵台灣「瑯嶠地區」的動機,混雜著先前的「八瑤灣事件」(遠因)及小田縣漁民被搶劫(近因),而清日所簽訂的「北京專約」中,清國承認日本此次出兵,是保護其國家人民的正義行為,這其實存在著模糊的空間;兩國當時指稱的日本人民,究竟是日本小田縣的人民,還是琉球王國的人民?無論如何,日本就往後處置琉球的手法,可以確定視為「清國承認日本此次出兵,是為了保護日本國下的琉球人民。」這意謂著日本方面,也許擴大解讀,清國承認琉球地區歸屬於日本。

二、在清國(陰錯陽差地)允許之下,西鄉從道為54名遇難的琉球人民,從先前的墓地遷移至靠近「瑯嶠灣」的地方,並豎立「大日本琉球藩」字樣起頭的墓碑,除了感受到對於琉球遇害人民的關懷外,卻也意謂著日本方面,能擴大解讀為「清國同意墓碑上所提的內容—琉球藩隸屬於大日本之下」。

三、54名受害者的頭顱,經由西鄉從道帶回日本,再透過「縣級官員」交付琉球王國,並不是由清國直接交付,似乎藉此隱晦不明的方式,對琉球王國暗中宣示,琉球王國已在清國的承認下,置於鹿兒島縣的行政層級之下,於是此類的外交糾紛事件,自當依循日本的行政層級來處置。

無論當時的日本的用意為何,針對琉球歸屬議題,透過「北京專約」的簽訂,在國際上,可以有許多運作的空間;透過對墓碑的題字,在受害的清國地方上,可以留下顯著的證據;透過受害者首級的交付,在對琉球王國的操弄上,可以釋放隱晦的訊息。

「牡丹社事件」日本撤兵後,沈葆楨推行的洋務運動依舊持續著,增列出以下延續的項目:

五、移駐巡撫—為有效因應突發性的危機,有利於行政及軍權指揮的統一,亦即統領「鎮」及「道」,達到「權歸一尊、統屬文武」的目標,因此,增設「巡撫」,以便能當機立斷;陸路班兵汰弱補強,並將「汛塘」分散兵力的制度裁撤,改以「營制」將兵力集中,同時水路方面,淘汰僅能追緝捕盜的戰船,改以現造的輪船,並相對應調整水師的編制;總總的行政措施,皆使得上至指揮、下至防衛層面,日趨完備。

六、開採煤礦—派遣英國技師前往英國採買全副開採礦機器,並聘請採礦工人前往雞籠,從事開採煤礦的工作,最後在英國技師建議下,於八斗子地方開辦洋式煤廠,成為台灣第一座以洋式機器,開採煤礦的新式工廠。透過煤礦開採,以供應福州船廠,建造輪船所需要的動力,亦為加強海防的一項要務。

七、開山撫番—清國這方卻也如「北京專約」中第三款所提,設法對「生番」加以管束,卻引發清國與高山生番大規模的戰役,留待以下另行探討。

 

「獅頭社事件、開山剿番與行政區增設」

探討「瑯嶠灣地區」的段落中,短暫論及鳳山縣的開墾地逐漸飽和,而移墾的漢民卻持續湧入的情形,以致於許多人非法進入枋寮鄉率芒溪以南的「禁地荒埔」,這一片區域為當時清國的公權力所不及,同時也充滿著被生番威脅生命的危險;正也因此,居住於「禁地荒埔」而形成聚落的「庄民」,常必須自己武器備齊,並負起「保衛家園」的任務,民風剽悍則為常態;這樣的時空背景,在十九世紀中葉的「瑯嶠灣地區」已簡單回顧過,而同樣在現今的「枋山鄉沿海地區」,於當時的十九世紀中葉,亦生活著處於類似環境的「庄民」,它們由南至北分別為風港(現今楓港)、莿桐腳、崩山(現今枋山)、南勢湖及加洛堂(現今加祿),但此地區的地形,不像「瑯嶠灣地區」有著開闊的平原,而是沿著海岸分佈的狹長平原,一端比鄰著中央山脈的高山群,此意謂著生活的場域,緊鄰著「大龜文王國」各社而居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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圖二十五、瑯嶠地區西部沿海地點分佈。[25]

 

同治十三年(西元1874年),「牡丹社事件」發生當時,日軍駐紮風港於「風港支軍本營」,根據當時與漢民及生番接觸的情況,紀錄下來而成為「風港營所雜記」;透過當時莿桐腳庄民向日軍陳述,由於田地狹小,僅靠著種植的作物,仍然不足食用,於是必須親上高山,砍伐木材至枋寮出售,以另外換取糧食;正也因為如此,該庄及崩山、加祿堂一樣,每年必須從耕種所得,再撥出一部份,繳納給大龜文社的頭目,以作為回饋採伐山林的費用,於是兩者存在著相互依賴的關係;就大龜文王國各社的立場而言,漢民村庄必須向「宗主頭目」繳納地租,便猶如其它從屬的排灣族部落,因此「宗主頭目」巡視各村庄時,也必須對其行「從屬之禮」;然而,就村庄漢民的立場而言,彼此都是各自獨立的聚落,只是因為生活中各自的需求,而透過交易的方式相處,並不需要特別對其行特別的禮儀,僅僅抱持尊敬的態度而處即可。兩者認知上的誤差,導致隔閡日益加深,漢民如前所述而性格剽悍,生番亦本性強悍,致使雙方衝突對立不斷,造成大龜文社出草的情形時有所聞。

同治十三年(西元1874年),石門戰役爆發之時,日軍攻擊牡丹社頭目父子致死,讓各社十分震驚,並且之後以優勢的武力,迅速攻陷牡丹社部落,繼而派人入山勸降,瑯嶠下十八社因此相繼臣服;日軍知曉「瑯嶠地區」為「無主番地」,似乎欲藉由此次的征伐戰勝,建立起對此地的治理權;於是,聽聞風港以北沿岸地區,漢民村庄對於生番襲擊的不滿,便承擔起保護其安危的責任;日軍多次的介入,雖然當下獲得生番不再殺害漢民的承諾,卻也讓漢民藉此拖延或拒絕納稅給大龜文王國的頭目,更加造成大龜文王國內部,對於漢民的更加不滿,對於長久解決對峙,實無任何的幫助;爾後,就在生番再次殺害漢民,而漢民來到日軍風港支營,慫恿其出兵大龜文王國之下,延續了漢番之間的紛爭,並隨著日軍的加入而擴大了事端。沈葆楨當時身為欽差大臣,自是十分關注瑯嶠地區的情勢,於是下令駐防於枋寮的游擊王開俊,設法進行民番和解,並派人通知日軍勿派兵攻打大龜文王國;在民番看似和解當下,日軍與清國簽訂條約後撤軍,使得這個強而有力的鎮壓因素消失,獅頭社番人再度殺害了五名莿桐腳庄民,連同王開俊營下兩人遇害,在百姓不斷請求保護聲下,王開俊決定帶兵進剿獅頭社。在獅頭社聯合王國中其它各社,聯合狙擊之下,落得自己遇害身亡,並且官兵死傷慘重的結果;事後詳查的結果,乃出自於王開俊殘暴不仁,進入番社後屠殺部落的老弱婦孺,而後又大意並孤軍冒險深入山林,以致於招來殺身之禍,而慘遭出草。時值牡丹社事件剛落幕,清國正在執行「開山撫番」政策,試圖將番地納入其治理之下;但發生這起事件,如不訴諸武力而展開壓制的行動,將會難以讓鄰近番社臣服,或已臣服的番社因此躁動,造成執行政策的成效功虧一簣;於是,在沈葆楨的一聲令下,瑯嶠地區的「撫番」遂形成「剿番」,因日軍侵台而自清國內陸,調度至台灣的六千餘名「淮軍」,便形成剿番的主力軍隊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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圖二十六、獅頭社事件剿番路線圖。[26]

 

光緒元年(西元1875年),清國於是擬定「清除障礙」、「切斷外援」及「阻斷支援」為進剿策略。雇用當地勇夫數百名,拓寬往來「莿桐腳」及「南勢湖」之間要道,使其寬三十餘丈,讓獅頭社生番無法伏擊於此,造成往來營兵的無謂傷亡,且能順利調度兵力支援;嚴禁附近庄民接濟,以癱瘓其物資的供給;以東路自「莿桐腳」,進攻「內獅頭等社」;以西路自「南勢湖」進攻「外獅頭等社」;不斷以左、中、右三路進攻特定番社,並截斷其與下一進攻番社連結的方式,逐步推進而沿途力克「草山社」、「竹坑社」及「本武社」,直至攻下「內、外獅頭社」為止;最終,使得其它各社為之震懾,大龜文王國各番社,遂相繼前來臣服,瑯嶠地區的紛亂形勢,也才安定下來。清國雖說戰勝,但因戰傷亡及罹病身亡者,高達近兩千名,隨後安葬於鳳山縣昭忠祠。

「獅頭社事件」平息後,為免於列強對於台灣番地的覬覦,清國接連展開一連串的行動,以促進台灣番地的開發;特別是「瑯嶠地區」,經過「牡丹社事件」後,又進一步引發「獅頭社事件」,在清國出兵壓制躁動的氣息後,又重回「撫番」的政策路線。

一、將率芒溪以南直至鵝鑾鼻,這片長久以來被視為「禁地荒埔」的廣大區域,設置恆春縣及知縣一名,責成兼理台灣南部的番地事務,使得恆春縣成為南台灣番地的經營中心;增設「卑南廳」並設置同知一名,原駐於「台灣府」的「南路理番同知」遷於「卑南」,改稱為「南路撫民理番同知」,行政範圍改為台灣東部番地;增設「埔里社廳」並設置同知一名,原駐於「鹿港」的「北路理番同知」遷於「水沙連」,改稱「中路撫民理番同知」,行政範圍改為台灣中部番地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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圖二十七、獅頭社事件爆發後,率芒溪以南設置恆春線。[27]

 

二、鑑於大龜文王國各社已請求歸化,在「莿桐腳」設置「招撫局」,專門責成歸化生番「薙髮易服」,也就是改剃滿族髮型並改著滿族服飾,並派遣人員隨至各社,編造戶口清冊,以便易於掌握及管理。

三、在恆春縣內多處番社中,設立「番學」及「番塾」,教導番童滿人的語言文字及跪拜禮儀,以期能透過教化的方式,消弭其暴戾之氣,並授予相同的文化觀念,而廣納為清國人民的一份子。

四、廢除清國初期以來,根據漢番界線所設立的入墾禁令,為了開闢番地開墾,因而成立「撫墾局」,鼓勵漢民入番界內開墾,以能受理墾地轉移等相關事務。

五、清咸豐八年(西元1858年),清國政府在「第一次英法聯軍」中戰敗,與列強簽訂「天津條約」後,台灣多處港口開放,因此北部區域貿易逐漸旺盛,再加上礦藏量豐富,經濟繁榮的程度亦漸漸凌駕於南部地區,使得原先在大甲溪以北的「淡水廳」,由於橫跨區域過大,恐難有效進行治理,於是進一步再劃分出其它的行政區域:設立「台北府」,管轄由原先「淡水廳」所劃分出的「基隆廳」、「淡水縣」及「新竹縣」,以及由「噶瑪蘭廳」改制的「宜蘭縣」,府治則設於「淡水縣」的「艋舺」;因此,台灣也由一府四縣三廳,轉變為二府八縣四廳;值得注意的是,台灣北部地區的政治地位顯見提升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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圖二十八、獅頭社事件爆發後,台灣行政區域劃分。[28]

 

台灣由光緒元年(西元1875年)至光緒十一年(西元1885年),經歷了歷任的「福建巡撫」冬春兩季駐台,以及光緒十一年(西元1885年)台灣建省後,改為常駐的「台灣巡撫」,直至光緒二十一年(西元1895年),也就是爆發「清日甲午戰爭」後,清國戰敗而將台灣割讓給日本的前夕,所有攸關「開山撫番」的相關政策,例如:設置「撫墾局」、開墾「番地」、設立「番學」及「番塾」、教化「番民」等等,皆因承受不了龐大的財政負擔,而宣告此些政策停止實施。生番依舊維持著部落的社會結構而生活著,文化上並無同化的跡象;枋寮至瑯嶠海岸線地帶,仍然不時傳出生番殺害路人的情事;民番之間的衝突依然不斷,彼此對立的狀況依舊強烈;清國因此動用大批軍力,進剿惡番、化解民番衝突及維持民番平和,卻成為週而復始的循環模式,使得財政負擔愈顯沉重,最終導致無法支撐而停滯,實為可想而知的結果。

了解馬克思·韋伯(Max Weber)用不同的概念,區分出東西方社會的組織型態,以及米歇爾·傅柯(Michel Foucault)所定義的近代國家治理型態後,比對清國採取「開山撫番」政策時,國家與社會之間的關係,便能有一番深入的見解。韋伯認為東西方傳統中的社會,是由「家父長制」、「家產制」、「封建制」及「教權制」等支配型態主導,而西方社會近代才逐漸發展出「科層制」,也就是「官僚制」的支配型態,因此而瓦解社會中間團體的阻礙,建立起直接統治個別國民的統治體制。傅柯則進一步提到,透過官僚制而發展出與國家統治相關的科學知識,因此能建立詳細的檔案及資訊,以認識領土、人民及社會,並輾轉透過新的知識,來進一步規範官僚與人民;於是,人民較難逃脫國家對生活的干預,官僚也較難利用其權力謀求私利。正也因此,科層制雖然為國家的不當支配,卻能透過期間理性制度的建立,提升政治及經濟發展的效率,連帶地促進近代資本主義的蓬勃發展。回頭觀察清國積極治台期間,在行政組織上不斷提升其層級,並且實行許多看似近代化的政策,但在國家治理社會的關係上,卻展現兼具「家產制」及「官僚制」的支配型態;官僚雖說是國家所任命,但當官僚深入社會治理時,卻僅利用地方上「有力團體」或「仕紳階級」,而這些人亦取得官方的職位與頭銜;但他們通常將「職位」視為「家產」,習慣利用職位謀求私利,並非嚴格依照律令行事,而造成貪污腐敗的情事發生。由於地方龐大勢力的集結,使得國家公權力難以插手管束,一旦強硬介入,常引起社會大幅度的動盪與不安;於是,各級政府保持各自的治理空間,避免過度干預地方事務。所以,清國「開山撫番」的政策中,將「非正式的地方武力」納入「正式的軍事體制」,使其成為政策的主要推動者;從以上「家產」的角度來看,政策實行的過程中,發生無故地欺壓生番,並從開鑿的山林中,盜佔墾地盈利等情事,便不足以為奇;生番起而對抗不公的對待,導致起初的「撫番」行動,最終演變為大小的「剿番」戰役,越來越多的財政耗費在戰爭之中;最後,不得不停止這個由更高的行政層級所規劃,但卻依憑著舊有行政體制來執行的「開山撫番」政策。

 

「鵝鑾鼻燈塔設置」

李仙得自「羅發號事件」後,要求興建「燈塔」一事,在清國不斷拖延之下,最終毫無作為而擱置,導致船難又接連發生,如「八瑤灣事件」,讓日本藉此出兵台灣而導致「牡丹社事件」,一度嚴重威脅清國內陸的安全;於是,日本出兵台灣南部瑯嶠地區一役,讓清國可謂自大夢中初醒。

清國在第一次英法聯軍下戰敗,並於咸豐八年(西元1858年),清英雙方簽訂了「天津條約」,其中第三十二條明訂「通商各口分設塔表,由領事官及地方官會同酌視建造。」隨後,作為「天津條約」的補充,雙方又簽訂了「中英通商章程善後條約」,其中第十條明訂「派人指泊船隻及分設塔表的經費,在於船鈔項下撥用。」同時,西方列強國家不滿清國缺乏外交機構,於是在「天津條約」中,增添各國「公使」進駐北京的條約;以致於戰後,為面對此迫切的外交需求,於咸豐十一年(西元1861年),成立「總理各國事務衙門」,簡稱「總理衙門」,由當時的「恭親王」奕訢作為「總理大臣」掌管,主要處理「關稅」與「外交」的整體事務;而其下針對「關稅」事務,成立「海關總稅務司署」,最高行政長官為「海關總稅務司」。清國於「天津條約」簽訂後,為了解決對各國關稅高低不一的問題,於是統一聘請「英國人」建立海關制度;使得當時的「海關總稅務司」人選,隨著第一任英國人李泰國(Horatio Nelson Lay),於咸豐十三年(西元1863年)卸任,輾轉來到第二任的英國人赫德爵士(Sir Robert Hart)擔任;興建燈塔的工事規劃,便歸屬於其職務範圍內,使其為「天津條約」中,負責「分設塔表」的領事官。至於「船鈔」所指為「經征船舶噸稅」,其主要內容為「進出通商口岸的船隻,由於使用助航設施的便利,於是依照其噸位課徵稅款。」同治六年(西元1867年),「羅發號事件」發生後,在各國公使向「總理衙門」的抗議下,清國將各關口所收的「船鈔」,在運用後所剩餘的七成,挪用為興建燈塔的經費;但「海關總稅務司」始終未同意提撥款項,也許這是清國不願付諸實現的兩手策略;然而,「牡丹社事件」日軍撤兵後,清國反而在赫德的建議下,真正同意提撥經費興建燈塔。

光緒元年(西元1875年),赫德囑咐英國商人必麒麟(William Alexander Pickering),來台勘察及辦理燈塔用地的事務,其與旗後稅務司博郎、台灣道夏獻綸、恆春知縣周有基,一同前往現今鵝鑾鼻燈塔用地,以一百銀元向「龜仔角社」頭目小琢紀琢,買下此約一百二十丈的土地;用地早已取得,但對於週遭生番的顧慮,導致燈塔興建遲遲未能開工;在總理衙門、海關總稅務司署及台灣官方來回商議過後,撥派兵勇一百多名駐紮於附近防禦,才終於在光緒七年(西元1881年)動工;由英國工程師韓得善(David Marr Henderson)設計,及副工程師哈爾定(John Reginald Harding)帶領一百多名工匠建造,期間雖然發生材料購買未完全,一度延宕工程的情事,甚至深怕生番的襲擊,而請出瑯嶠十八番社繼任的大頭目「潘文杰」駐守並巡視;最終,還是在克服大大小小的困難後,於光緒九年(西元1883年)完工。鵝鑾鼻燈塔因為建造在生番的活動區域內,於是內部的防禦工事如「槍孔」及「砲台」,以及結構用料方面,在設計上的考量皆十分周詳,堪稱是世界上一座獨特的「武裝燈塔」;直至光緒二十年(西元1895年),還維持著十六名主要守塔人員:兩名管燈洋人、一名管砲洋人、五名管燈漢人及八名巡更漢人;燈塔啟用後,雖然僅有零星的船難發生,卻未再有生番殺害船員的情事發生,顯示燈塔一如當初所預期,確實發揮了指引的功效。

(瑯嶠地區於日治時期,所呈現的精彩歷史故事,則留待下次再造訪時,一字一句娓娓道來⋯)

 

參考文獻: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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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網頁專題—

原住民族委員會—原住民族文獻—電子期刊—歷史期刊

財團法人原住民文化事業基金會—原視界(INDIGENOUS SIGHT)

國立中央大學—客家學院—電子報

臺灣海外網—臺灣人的臺灣史(郭弘武編著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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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原住民數位博物館

MATA·TAIWAN—與世界,分享南島臺灣

地圖與遙測影像數位典藏計畫

南島史觀—福爾摩沙 FORMOSA

文化部國家文化資料庫

維基百科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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