英國重要紀事:斯圖亞特王朝 [ 西元1603—1714年 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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斯圖亞特王朝首任國王—詹姆斯一世

 

  • 詹姆士一世(1603—1625年)

 

 

  • 英格蘭共和國(1649—1660年)
  • 對保王派的嚴懲性課稅及出售國王與教會土地,使得政府的資金充裕用於造船,造就商船及戰艦迅速壯大,並促進貿易與開拓殖民地。
  • 1651年:議會通過壟斷貿易的「航海法案」(Navigation Acts),導致英荷間貿易關係的緊張嚴重加劇。
  • 1652—1654年:「第一次英荷戰爭」(First Anglo-Dutch War)爆發,起因於兩國在貿易和殖民擴張問題上的緊張關係,最終雙方戰平。

 

 

 

  • 瑪莉二世及威廉三世(1688—1694年)威廉三世(1694—1702)聯合海上貿易強權的「荷蘭共和國」,對抗躍升歐陸強權的「法蘭西王國」。
  • 國王及王后分別為新教「喀爾文宗」及「聖公宗」信徒
  • 「托利黨」反對議會及軍隊隨意罷黜君主,恪守國家古老憲章及教會主教制度,可能多為虔誠的「聖公宗」信徒。
  • 「輝格黨」懷疑天主教且不順從國教,支持反抗斯圖亞特王朝,可能多為不順從國教的「新教」(喀爾文宗、路德宗、衛理宗等等)徒和「寬容派」成員。
  • 兩黨間的宗教觀點差異,帶進政治進而造就對立,同時因為「內戰記憶」及「共和專制」而加深,可說政治成為神學的分支。
  • 兩黨間的宗教及政治歧異,進一步在社會形塑出兩種文化:歡樂、共享及擁護王權的文化,以及拘謹、崇尚資本主義及追隨議會的文化。
  • 不信奉國教形成組織化且具備權勢的非主流社會,甚至其中的基本教義派還否定君主治理正當性,造就政治及文化上的分歧,卻也因為得以共容於主流社會而顯得自由。
  • 1688—1815年:「第二次百年戰爭」(Second Hundred Years’ War)爆發,引領「荷蘭共和國」聯合「英格蘭王國」對抗「路易十四世」主政,並且欲成為「普世君主國」的「法蘭西王國」。始於「光榮革命」結束、終於「拿破崙戰爭」結束,而歐陸各國亦牽涉其中的各大戰役
  • 1688—1697年:「九年戰爭」
  • 1701—1713年:「西班牙王位繼承戰爭」
  • 1740—1748年:「奧地利王位繼承戰爭」
  • 1755—1763年:「七年戰爭」
  • 1775—1783年:「美國獨立戰爭」
  • 1792—1802年:「法國大革命戰爭」
  • 1803—1815年:「拿破崙戰爭」
  • 「威廉三世」利用宗教寬容爭取內部的團結與支持,方能政治結盟進行對抗。
  • 「威廉三世」需要「議會」常設及核准課稅,以因應伴隨戰爭而越來越高且越來越頻繁的借貸及課稅額度。
  • 「威廉三世」接受1689年的「權利法案」、1689年的「軍紀法案」,以及1694年的「三年一選法案」,將國王握有的權力明確地透過國民達成的協議來確立,使得「議會」置於國政中心,政治菁英亦同意花錢建設國防,建構專業軍人形成的軍隊應戰。
  • 1694年:「英格蘭銀行」(Bank of England)成立,發行長期低利債券取代短期債務,讓政府免於因為戰爭開銷龐大無錢還債而導致信用破產,更以「倫敦金融城」吸引國際投資資金購買附息債券,得以籌措額外的戰爭經費。
  • 許多下議院議員為債券持有人,使得金融信用形同透過「議會」擔保,讓債務拖延不可能發生。
  • 1688—1788年:擁護「詹姆斯二世」及其子嗣欲復闢王位的「詹姆斯黨」(Jacobitism),於此期間的一系列起義造成政治動盪,甚至欲私通「法蘭西王國」進軍國土,最終皆以失敗告終。始於「光榮革命」結束、終於蘇格蘭天主教會承認「漢諾瓦王朝」國王為其君主,但1746年「詹姆斯二世」之孫起義失敗後,原則上已終結「詹姆斯黨」作為一場嚴肅政治運動的地位。
  • 1701年:議會通過「王位繼承法案」,為有機會繼承王位的新教徒鋪路,並排除許多天主教徒的王位繼承權,亦表明國家地位凌駕於君主。

 

  • 安妮(1702—1714年)
  • 女王為新教「聖公宗」信徒
  • 女王無心成為最高統帥,亦無心建立有為的王廷,故加快了君主政體變革的腳步,使得君主越來越具象徵性,依憑深得民心的形象讓人民覺得親近。
  • 英法間的「第二次百年戰爭」,蘇格蘭的貿易遭受打擊,且又苦於農作物歉收及造成的饑荒,使得蘇格蘭財政瀕臨破產。
  • 英格蘭透過誘人的財政協議,吸引蘇格蘭進行聯合統治,以免英法交戰同時,蘇格蘭再度受法蘭西王室保護的斯圖亞特王室成員統治,為邊境防衛帶來極大壓力。
  • 1707年:議會通過「聯合法案」,「英格蘭王國」及「蘇格蘭王國」合併為「大不列顛王國」(Kingdom of Great Britiain),安妮女王為其君主,而「英格蘭議會」及「蘇格蘭議會」合併為「大不列顛議會」(Parliament of Great Britain)。「愛爾蘭王國」以「大不列顛王國」派任的「愛爾蘭總督」為首長組成新教政府進行治理,自身維持「愛爾蘭議會」但位階低於「大不列顛議會」。
  • 蘇格蘭菁英活躍於英格蘭政治、法律、軍事及外交的中心,但自身確保有自成一體的法律、教會與教育體系,進行不受英格蘭干預的治理。
  • 1710年:「薩歇佛勒爾」佈道時,痛批「輝格黨」及不順從國教的新教徒,被「輝格黨」於議會中彈劾,使得「托利黨」支持群眾引發「薩歇佛勒爾暴亂」(Sacheverell riots),同時暴亂中隱含著對於「輝格黨」政府,因為參與「西班牙王位繼承戰爭」而導致高稅收及難民湧入的不滿,外加上女王對於「托利黨」的支持,促使「托利黨」於大選贏得壓倒性勝利,並且其成員出任大臣。
  • 1713年:簽署「烏特勒支和約」(Peace of Utrecht)以結束「西班牙王位繼承戰爭」,「法蘭西王國」軍事上不再擁有連戰數國的優勢,同時經濟上也呈現衰弱,而「大不列顛王國」自「法蘭西王國」認可新教徒繼承王位,且將流亡的斯圖亞特王室成員驅逐出境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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